近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6部門印發了《廣州市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行為。《管理辦法》指出,有條件的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免費或低收費開放,並嚴格落實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和公共體育場館基本服務規範的有關要求。
《管理辦法》指出,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免費,以及廣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明確應當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及免費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得收取費用。
有條件的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免費或低收費開放,並嚴格落實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和公共體育場館基本服務規範的有關要求。教育部門負責製定向社會開放的學校體育設施目錄,明確具體開放時段、優惠政策等內容,並向社會公示。
若公共文化設施受委托交給第三方機構運營,受托的第三方運營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責任,不得對應當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提供的服務進行收費或變相收費。
《管理辦法》指出,在堅持公共文化設施公益性、確保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有效供給的基礎上,為推動公共文化設施可持續發展,滿足公民多樣化、個性化、品質化的更高層次文化需求,公共文化設施開放及提供相關服務可收取相關費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基礎上,根據其提供的服務類型和性質,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公共文化設施提供的設施開放、非學科類培訓,以及展示展覽、文藝演出、沉浸式體驗等臨時活動,實行政府指導價。依托公共文化設施提供的輕食餐飲、會議服務、設備租借等輔助性服務,導覽講解、文化活動策劃、文創及體育產品銷售、文物(藝術品)保護修複、用於非研究用途的數字資源授權等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相適應的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其開放或提供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管理辦法》還提出,政府指導價采取價格上限管理方式,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由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成本、運營情況、社會承受力等因素自行合理確定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