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紅色資源大省,廣東革命遺址保護將有法可依。1月1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革命遺址保護條例》(下稱“條例”)。條例結合廣東革命與建設曆程,科學界定革命遺址範圍,將1840年鴉片戰爭至改革開放以後的革命遺址均納入保護範圍,廣東也因此成為全國革命遺址界定時間跨度最長的省份。
根據省文化和旅遊廳統計數據,廣東是革命文物延續年代最長、序列最完整、種類最齊全的省份,核定確認涉及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紅色革命遺址4269個。此外,全省21個市82個縣列入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是全國為數不多全域覆蓋的省份。
為進一步保護革命遺址,弘揚革命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條例創新性地對革命遺址進行界定,明確革命遺址為見證近代以來中國人民抵禦外來侵略、維護國家主權、捍衛民族獨立、爭取人民自由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曆史,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遺址,以此更好地將廣東各類遺址納入保護範圍,推動各級主管部門準確認定把握革命遺址,有效開展革命遺址的保護利用。
“條例還及時填補了革命遺址保護製度的法律空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革命遺址包括不可移動文物、曆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以及其他革命遺址等四個類別,目前前三類都已經有法律、行政法規予以保護。但其他革命遺址,如重要事件和重大戰鬥遺址、遺跡等,目前相關法律保護規範仍然處於空白狀態,亟需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補充完善。對此,條例作出補充性規定,確保對各類革命遺址落實“應保盡保”的要求。
此外,條例明確了損壞革命遺址的禁止性行為,例如擅自遷移、拆除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革命遺址的,要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通過刻劃、擅自移動、汙染等方式對革命遺址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責令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