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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台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時間 : 2019-03-11 11:11:38 來源 : 廣東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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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設立了專門章節對慈善信托作出規定,並將設立慈善信托由信托法規定的批準製改為備案製。日前,為規範慈善信托,加強在民政部門備案的慈善信托的管理,保護慈善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慈善信托活動健康發展,廣東省民政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聯合印發《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據了解,廣東是全國較早為慈善信托管理工作製定實施細則的省份。自《慈善法》實施以來,廣東省備案慈善信托共18宗,合計資金達6.185億元。同時,全國首例信托公司+慈善組織擔任受托人、首例慈善組織單獨作為受托人、首例政府機關作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均在廣東省民政廳備案,為廣東乃至全國慈善信托創新發展提供了經驗。

  《實施細則》共九章72條,涵蓋了慈善信托的設立、備案流程、財產管理和處分、變更和終止、促進措施、監督管理和信息公開等共9個方麵的內容。《實施細則》適用於在廣東省範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的慈善信托及其相關活動。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和商業銀行慈善信托賬戶資金保管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慈善信托備案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民政部門備案

  《實施細則》明確,慈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願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實施細則》對慈善信托設立的目的、信托涉及的主體、信托財產、信托文件、信托名稱等設立條件進行規範。從慈善信托的構成來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同一慈善信托可以有一個、兩個或多個受托人。受益人是指在慈善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以及其他受益主體,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托監察人,對受托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權益。此外,結合廣東實際,《實施細則》新增了慈善信托“保管人”和“事務執行人”兩個相關主體的概念定義。保管人是指慈善信托專用資金賬戶所在的商業銀行或負責保管非資金信托財產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事務執行人是指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慈善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有不得已事由,依法委托第三方代理的慈善組織、信托公司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針對慈善信托的備案、變更備案、重新備案的辦理程序以及需提交材料等事項,《實施細則》明確,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未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信托公司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地級市民政部門備案;慈善組織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慈善信托備案申請符合《慈善法》《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出具備案回執;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一次性書麵告知理由或需要補正的相關材料。

不得借慈善信托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洗錢等活動

  在資金管理方麵,《實施細則》明確,設立慈善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慈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對於資金類慈善信托,應當委托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並且依法開立慈善信托資金專戶;對於非資金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協商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保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和處分慈善信托財產,不得借慈善信托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洗錢等活動。

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

  為促進慈善信托發展,《實施細則》明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門出具的備案回執,依法享受稅收優惠。設立以扶貧濟困為目的的慈善信托,按照國家規定享有特殊優惠政策。信托公司開展慈善信托業務免計風險資本,免予認購信托業保障基金。慈善組織開展慈善信托業務,在社會組織評估時予以激勵。在不違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設立慈善信托可以按委托人意願冠名紀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慈善信托作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創新項目重要指標納入地方慈善綜合指標評價體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信托納入慈善表彰範圍。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公開信息

  在監督管理和信息公開方麵,《實施細則》明確,民政部門和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經常性的監管協作機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高監管有效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國家規定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慈善信托信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國家規定的信息平台上,及時發布和更新相關慈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慈善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和慈善信托財產管理使用情況。

  鏈接:印發廣東省民政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於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