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傾倒、拋灑建築垃圾且逾期不改正者,可能將麵臨重罰。7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廣東省建築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針對我省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水平低、部門聯合監管機製不完善等問題,廣東擬立法明確建築垃圾運輸、消納場管理、跨區域平衡處置等內容,為“無廢城市”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建築垃圾運輸管理是城市防汙治汙的重要一環。條例草案擬規定,運輸建築垃圾應當在運輸過程中保持運輸工具整潔,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不得擅自傾倒、拋撒建築垃圾,並要按照處理方案確定的路線和場所運輸。違反者,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條例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吸取此前重大滑坡事故的教訓,擬明確縣級以上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消納場的監督管理職責,授權省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編製建設標準和運營規範,並對消納場建設、運營和停止消納後的企業及政府安全管理責任作出規定。在規範消納場操作方麵,擬規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建立規範完整的生產台賬,若違反台賬管理行為並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城市可持續發展要求下,建築垃圾如何“變廢為寶”廣受關注。條例草案擬規定,政府采購中,應當優先采購技術達標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並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使用。
建築垃圾的跨區域違法行為向來是執法的難點。對此條例草案擬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跨區域執法協作機製,對跨區域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此外,禁止在出海水道和河道水域以及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地點從事衝洗或者浸泡建築垃圾等破壞生態和汙染環境的活動,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