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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2020年度廣東省製冷電器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的通告

時間 : 2021-01-12 15:37:56 來源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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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了廣東省製冷電器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工作由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和威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共同承擔。現將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本次共對26家企業生產的36款製冷電器具產品質量開展了監督抽查,涉及我省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6個地市以及北京、上海、湖北、浙江、安徽、河南、山東等7個省、直轄市。經檢驗,發現10款產品不合格。不合格項目主要有:“標誌和說明”“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穩定性和機械危險”“結構”“內部布線”“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接地措施”“總容積”“綜合耗電量”“標準耗電量”“能效等級(綜合能效指數)”“能效等級(標準能效指數)”。

  一、標誌和說明。本次抽查判定5款產品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的標誌和說明是否標準和完整,標誌是否清晰耐久等。主要表現為單位大小寫書寫錯誤、未按要求設置可燃發泡劑標誌和防火標誌、無接地符號標誌等。標誌和說明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1。

表1 標誌和說明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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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本次抽查判定5款產品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是否足夠,如不合格,用戶有觸電的危險。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2。

表2 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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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穩定性和機械危險。本次抽查判定1款產品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器具在正常使用中是否會翻倒或者有無觸及危險運動部件的可能。穩定性和機械危險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3。

表3 穩定性和機械危險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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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結構。本次抽查中判定1款產品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器具結構設計是否合理。該項目不合格的主要表現為產品上有會對用戶正常使用造成傷害的銳邊,用戶搬運、使用過程中可能割傷手等。結構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4。

表4 結構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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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內部布線。本次抽查判定1款產品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內部布線的設置是否合理。該項目不合格的主要表現為產品器具內部布線與金屬外殼銳邊接觸。會導致絕緣損壞,發生觸電危險。內部布線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5。

表5 內部布線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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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本次抽查判定1款產品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的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的規格、連接和固定方式等。該項目不合格,用戶使用過程中電源線可能會脫落損壞,造成短路等危險。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6。

表6 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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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接地措施。本次抽查判定5款產品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的接地措施是否可靠。該項目不合格的主要表現為接地端子沒有防鬆措施,或者當軟線從固定裝置中滑出時接地導線在載流導線之前先繃緊,萬一基本絕緣失效,用戶有觸電的危險。接地措施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7。

表7 接地措施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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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總容積。本次抽查判定3款產品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的容積是否虛標。該項目不合格會損害消費者正當權益。總容積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8。

表8 總容積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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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標準耗電量。本次抽查判定3款產品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的耗電量是否虛標。該項目不合格會損害消費者正當權益。標準耗電量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9。

表9 標準耗電量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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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綜合耗電量。本次抽查判定2款產品綜合耗電量項目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的耗電量是否虛標。該項目不合格會損害消費者正當權益。綜合耗電量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10。

表10 綜合耗電量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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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能效等級(標準能效指數)。本次抽查判定3款產品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的能效等級是否虛標。該項目不合格會損害消費者正當權益。能效等級(標準能效指數)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11。

表11 能效等級(標準能效指數)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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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能效等級(綜合能效指數)。本次抽查判定2款產品不合格。該項目主要考核產品的能效等級是否虛標。該項目不合格會損害消費者正當權益。能效等級(綜合能效指數)不合格產品名單如下表12。

表12 能效等級(綜合能效指數)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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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本次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者以及銷售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責成相關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做好後處理工作。一是責令生產者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監督總體產品,對庫存產品進行全麵清理,對已售出產品予以限期改正並主動公布相關信息;二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同型號產品;三是整改後擬重新上市銷售的產品,需更換產品包裝或者作出產品合格承諾標示;四是市場監管部門對承諾整改合格的產品實施定期跟蹤抽查;五是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記入質量監管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