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記者從省林業廳獲悉,新修訂的《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6月2日經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森林火災預防、森林火災撲救、災後處置、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47條。
在內容上,新修訂《條例》變化亮點不少。首先,《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森林防火責任。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責任製,以及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體製,明確了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的防火責任;規定了森林防火工作聯防機製、經費保障、科研技術以及保險保障。其次,《條例》規定由季節性防火變為全年防火,明確劃定森林防火區的範圍,除批準外,森林防火區全年禁止野外用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從嚴管理野外火源,要求至少每5000畝林地聘用1名護林員,並把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煉山等列入禁止行為。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副總指揮、省林業廳廳長陳俊光表示,目前省林業廳正抓緊製定落實《條例》的相關配套文件,正在著手製定《廣東省護林員隊伍建設和管理規定》,力爭今年底前報省政府審定。
今年10月1日進入森林特別防護期後,省森防指、省林業廳將聯合有關部門在全省組織開展以“查處野外違規用火,打擊森林火災肇事者”的專項行動,堅決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野外違規用火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森林火災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