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廣東人大網獲悉,《廣東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7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突出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和經營規範,對民宿、網絡經營旅遊業務、旅遊搜索引擎、智慧旅遊等作出了規定,強化了旅遊綜合監管、信用檔案、文明旅遊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值得關注的是,對於時下熱門的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從事組團活動,《條例》明確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組織旅遊的名義,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業協會、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遊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