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正向激勵機製,充分激發和調動各地從實際出發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國務院決定,將2016年實施的24項督查激勵措施調整增加為30項,對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幹、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就此印發通知。
此次調整的重點是增加了9項督查激勵措施。其中,打好三大攻堅戰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方麵3項,包括對河長製湖長製工作推進力度大、河湖管理保護成效明顯的省份給予財政資金傾斜;對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成效明顯的縣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對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效顯著的省份在資金分配時予以傾斜。促進新舊動能接續轉換、推動高質量發展方麵3項,包括對轉型成效突出的資源枯竭城市在資金安排、改革先行先試上予以傾斜;對推進職業教育成效明顯的省份在項目安排上予以傾斜;對質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縣在改革創新等方麵優先支持。穩外貿和穩外資、穩投資、促消費方麵3項,包括對促進外貿、外資穩定增長,積極優化營商環境成效明顯的省份,在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培育中給予優先支持;對公路水路交通建設推進有力的省份,將項目優先列入三年滾動計劃,優先安排車購稅和港建費建設資金;對推進農產品流通現代化、積極發展農村電商等成效明顯的市、縣,在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和電商強縣建設中予以傾斜。同時,根據部分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調出了3項督查激勵措施,對21項保留的督查激勵措施進行了充實完善。
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調整後的督查激勵措施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激勵導向更加鮮明,進一步體現了大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工作要求,突出了打好三大攻堅戰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創新驅動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點工作任務。二是激勵含金量較高,進一步細化實化了激勵內容,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的地方,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改革先行先試等方麵加大了激勵支持力度。三是激勵對象進一步向基層市縣傾斜,以基層市縣為激勵對象的督查激勵措施達15項,更有利於發揮激勵效果,調動廣大基層幹部狠抓落實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