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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9748/2020-00504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05-06
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粵府令第274號
2020-05-11
時間 : 2020-05-11 16:27:13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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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74號

《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3月19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馬興瑞
2020年5月6日
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揮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分散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風險,強化事故預防,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推行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並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第三條 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應當遵循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企業依法參與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提供保險費補貼。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行工作的領導,根據需要建立相關工作機製,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參與企業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

  應急管理部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行工作。

  其他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行工作。

  第五條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指導保險公司擬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擬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

  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由生產經營單位投保,保險費根據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直接從事生產作業人員的數量和崗位風險等情況確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增加保險金額,提高應對事故風險能力。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服務製度,依照國家規定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開展工作,並提高保險服務水平。

  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協商製定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方案,每年為其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工作,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支持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

  保險公司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時,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對排查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保險公司應當報告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

  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應當創新保險機製,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增強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程度、事故記錄、賠付率等情況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可以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

  上一投保年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事故的等級,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可以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第十條 保險公司在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查勘定損,依法做好理賠服務,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償部分保險金,用於支付醫療等費用。

  保險公司為了查勘定損,做好理賠服務工作,需要向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的,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工作職責依法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和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對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查詢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情況提供便利。

  有關部門、社會征信係統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作為重點行業企業風險控製、信用評級和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指標。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 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4日公布的《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