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bo 11选5 關於印發《廣東省
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的通知
粵府辦〔2025〕1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做好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確保政府立法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習近平總書記賦予廣東的使命任務,按照省委“1310”具體部署和省政府重點工作安排,緊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點,謀劃推進相關立法項目,強化對重點工作的法治服務保障,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要嚴格貫徹落實黨領導立法的各項工作要求,對於涉及重大體製、重大政策調整的問題,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按程序向省委請示報告。要健全完善立法風險防範機製,統籌把握好出台時機,加強對立法項目的政治把關和法條內容的實質審查,確保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一致,實現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二、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持續提升政府立法質效。要加強政府立法審查,強化可行性論證和成本效益分析,主動向國家對口部委請示彙報,按規定做好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等工作,推動政府立法質效整體提升。要堅持開門立法,用好用活各級政府立法基層聯係點,特別是對涉及企業、群眾權利義務的法條規定,需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廣泛吸納民意、凝聚共識。要加力探索推進區域協同立法工作,進一步提升與港澳法治協作水平,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的規則銜接、機製對接,加強對橫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平台建設的法治保障。要建立完善立法研究機製,圍繞促進人工智能和機器人產業發展等重點領域、新興領域開展立法研究,積極以立法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要科學把握立法的“時度效”,處理好規範和促進的關係,既要有效規範又要促進發展,為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預留空間。要做好政府立法宣傳和解讀工作,加強正麵引導,提高宣傳解讀質效。要充實政府立法工作力量,積極培育德才兼備的專業化立法人才隊伍,有計劃組織開展專題培訓,同時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等“外腦”優勢,改進和豐富政府法律顧問、政府立法谘詢專家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和途徑,持續提升政府立法質量。
三、強化責任擔當,優質高效完成各項立法工作任務。各起草單位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計劃的貫徹執行,主要負責人要強化第一責任人意識,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分管負責人要全程參與,及時協調解決起草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分歧和問題;負責法製審核工作的部門要提前介入,加強綜合把關。對以立法工作專班推動的項目,牽頭單位和成員單位要相互配合、加強協作,齊心合力完成任務。對地方性法規案,要嚴格按照要求,在省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5個月前將草案送審稿上報省政府;特別重大、複雜的,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晚於該項目初次審議4個月前上報。對省政府規章,要抓緊按要求組織起草,於2025年9月底前向省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對法規、規章預備項目,要及時開展調研、論證、起草工作,條件成熟的可向省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對不能按時完成法規、規章起草任務的,起草單位要在規定報送時限前作出書麵說明;確需暫緩辦理或終止辦理的,要按程序請示省人大常委會或省政府同意;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起草工作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堅持先立後破,科學統籌做好法規、規章“立改廢”工作,既要注重保持立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要根據上位法製定、修改、廢止情況和現實需要及時調整有關內容。省有關單位發現本單位主管行業或領域的法規、規章需要修改或廢止的,要及時按程序進行處理。省司法廳要認真履行立法審查職責,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強化提前介入和督促指導,解決好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確保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任務高質量完成,為全省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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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一、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36項)
(一)繼續配合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項目(3項)
1. 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省公安廳負責)
2. 廣東省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條例(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3. 廣東省現代企業製度建設促進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初次審議項目(9項)
1. 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海上搜尋救助合作條例草案(工作專班起草,廣東海事局、省司法廳牽頭)
2.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修訂草案(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3. 廣東省縣域經濟振興條例草案(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4. 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省市場監管局起草)
5. 廣東省快遞條例草案(省郵政管理局起草)
6.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修訂草案(省應急管理廳起草)
7. 廣東省低空經濟發展條例草案(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8. 廣東省民辦教育條例草案(省教育廳起草)
9. 廣東省征兵工作規定修訂草案(省征兵辦起草)
(三)預備項目(24項)
1. 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條例草案(工作專班起草,省司法廳牽頭)
2. 廣東省數據條例草案(省政務和數據局起草)
3. 廣東省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工作專班起草,省發展改革委牽頭)
4. 廣東省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省商務廳起草)
5. 廣東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草案(廣東海事局起草)
6. 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7.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修訂草案(省民政廳起草)
8.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省民政廳起草)
9. 廣東省慈善條例草案(省民政廳起草)
10.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省司法廳起草)
11. 廣東省國土空間生態修複條例草案(省自然資源廳起草)
12. 廣東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13. 廣東省噪聲汙染防治條例草案(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14. 廣東省城市供水條例草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15. 廣東省城鎮房屋安全管理辦法草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16. 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修訂草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17.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省水利廳起草)
18. 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19. 廣東省職業病防治條例草案(省衛生健康委起草)
20. 廣東省自然災害防治條例草案(省應急管理廳起草)
21. 廣東省審計條例草案(省審計廳起草)
22. 廣東省檔案條例修訂草案(省檔案局起草)
23. 廣東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草案(省林業局起草)
24. 廣東省消防安全社會化服務管理條例草案(省消防救援總隊起草)
二、省政府規章項目(6項)
(一)繼續推進項目(2項)
1. 廣東省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省司法廳負責)
2. 廣東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
(二)新製定項目(3項)
1. 廣東省僑批檔案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辦法(省檔案局起草)
2. 廣東省行政複議決定履行與監督規定(省司法廳起草)
3. 廣東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複辦法(省殘聯起草)
(三)預備項目(1項)
1. 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修訂)(省司法廳起草)
三、擬完成的其他立法項目
1. 根據全麵深化改革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製定、修改、廢止情況或者上級有關部署,適時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修改或者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修改或者廢止相關省政府規章。
2. 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政府職能轉變等工作要求,出台有關決定。
3. 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立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