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9期

2024年05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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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食品安全

監督抽檢複檢和異議工作規範的通知

粵市監規字〔2024〕1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省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複檢和異議工作規範》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複檢和異議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開展食品(含食品添加劑)安全監督抽檢複檢和異議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護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複檢和異議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複檢是指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被監督抽檢食品的檢驗結論有異議並提出對備份樣品進行複核檢驗的行為。

  本規範所稱異議是指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被監督抽檢食品的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提出不同意見並申請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廣東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複檢和異議處理工作。

  各市、縣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複檢工作,由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複檢和異議工作應遵循合法規範、客觀公正、科學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均可對檢驗結論提出複檢申請,對抽樣過程或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提出異議申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複檢:

  (一)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

  (二)複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逾期提出複檢申請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複檢目的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不予複檢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申請時限。

  (一)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被抽樣單位應當在抽樣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麵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二)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麵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麵複檢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多個異議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合並處理。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複檢或異議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複檢或異議處理申請書(見附件3、附件4)和相應舉證材料;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對抽樣過程有異議時提供);

  (四)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複檢或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時提供);

  (五)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如使用);

  (六)申請人為非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及聯係方式,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附件5)。

  第十條 對於複檢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複檢申請人應當於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全申請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複檢申請權利。

  對於異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證明材料不齊全或隻提出異議而不能說明原因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異議申請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全申請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異議申請權利。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6、附件7)。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複檢時,如發現檢驗機構存在檢驗方法、判定依據、標準指標等明顯錯誤,應要求初檢機構進行更正。

  第十三條 針對已受理的複檢和異議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係統做好登記、填報和審核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受理決定和異議審核結論前或複檢機構開始複檢樣品前自願撤回複檢和異議申請的,應當提交書麵申請。經受理部門同意,可以撤回申請,複檢費用退還申請人。

第三章 複檢處理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公布的複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複檢機構。複檢機構不得與初檢機構為同一機構。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確定複檢機構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複檢機構後,應當向複檢申請人出具《複檢機構確定通知書》(見附件8),並通知初檢機構和複檢機構。

  第十七條 複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複檢任務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麵說明。複檢機構與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係的,不得接受複檢任務。

  複檢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複檢任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拒絕承擔複檢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停止其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並向複檢機構管理部門提出撤銷其複檢機構資質的建議。

  第十八條 複檢機構在接受複檢任務前,應先核實並確認相關資料完整性、檢驗能力有效性和檢驗時限合理性,主要包括:

  (一)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複檢任務委托書、複檢受理通知書、初檢報告、抽樣單及企業標準(必要時);

  (二)確認本機構複檢名錄中有相應類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在有效期內,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附表”中有相應的檢驗項目/參數;

  (三)確保人員、設備設施、標準物質、試劑耗材、環境條件等在規定時限內滿足複檢要求。

  第十九條 初檢機構應當自複檢機構確定後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複檢機構並填寫《複檢備份樣品確認單》(附件9)。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複檢樣品的遞送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初檢機構應當保證複檢備份樣品完好,並保證備份樣品運輸過程符合相關標準或樣品標示的貯存條件和備份樣品的在途安全。

  第二十條 複檢機構應當在收到複檢任務委托書後向申請人發出交費通知並保存相關記錄。申請人應當在接到交費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交納複檢費用,逾期不交納的,視為放棄複檢。逾期不交納的,複檢機構應及時向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麵情況說明。

  複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樣品遞送產生的相關費用。複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複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複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複檢費用由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複檢機構應當退回申請人交納的複檢費用。

  第二十一條 複檢機構接到備份樣品後,應當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記錄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情況,核對樣品信息是否與抽樣文書記錄信息一致,並做好樣品接收記錄。

  (一)複檢備份樣品若存在封條破損、樣品包裝破壞或其他情況會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複檢機構可以拒絕接收複檢備份樣品,並由初檢機構取回。同時,複檢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書麵報告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初檢機構備份樣品保管不當或向複檢機構移交備份樣品時發生損壞等原因影響複檢實施的,由初檢機構承擔責任。

  (三)若封條完好、備份樣品有輕微破損或滲漏但不會對複檢項目的檢驗判定造成影響的,複檢機構不得以該理由拒收複檢備份樣品。

  (四)需要初檢機構作出情況說明的,初檢機構應配合作出書麵說明。

  (五)存在非法調換樣品或人為破壞樣品封條、外包裝等情形的,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複檢機構實施複檢應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實施複檢時,食品安全標準對檢驗方法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複檢機構可采取保留影像資料的方式對複檢過程進行記錄。

  初檢機構可以派員觀察複檢實施過程,複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初檢機構派出觀察複檢過程的人員,應遵守複檢機構的相關規定,不得幹擾複檢工作;對發現複檢中存在問題的,應向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第二十三條 複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複檢結論。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複檢機構對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複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由複檢機構以複檢報告的形式出具,寄送至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複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檢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複檢結論通知申請人、初檢機構(見附件10)及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複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初檢機構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方法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五條 當初檢機構或申請人對複檢結果存在異議時,複檢機構應予以解釋。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處理時限。

  (一)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異議情況及時向抽樣機構和相關單位進行核實,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將審核結論書麵告知申請人。

  (二)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將審核結論書麵告知申請人。需商請有關部門明確檢驗以及判定依據相關要求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被異議的抽檢機構應自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異議相關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以書麵形式上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附上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受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調查情況采取專家會商等方式進行綜合研判。

  發現下列情形的,應認定為異議認可:

  (一)抽樣場所、抽樣程序、抽樣數量、樣品貯存和運輸等違反相關規定且影響檢驗結論和核查處置的;

  (二)抽樣文書記錄存在樣品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等樣品信息錯誤導致無法追溯的;

  (三)抽樣過程中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發現下列情形的,應認定為異議不認可:

  (一)調查表明抽樣程序符合國家規定的;

  (二)申請人提供證據不足的。

  第二十八條 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受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調查情況進行綜合研判。必要時向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協助調查通知(函)。涉及多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反饋核查結果。

  協助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麵形式遞交證明材料。被抽檢食品經營者住所地監管部門應調查不合格食品的來源,追溯不合格食品的實際生產者。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調取分析企業的自證材料,開展現場調查核實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於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受理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調查情況進行綜合研判。如檢驗過程存在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及法律法規要求導致檢驗結論改變的,應認定為異議認可;如申請人提供證據不足或檢驗報告有瑕疵但不影響檢驗結論的,應認定為異議不認可。

  第三十條 對於短保質期的乳製品、糕點等食品,若不合格項目開始檢驗時間在保質期內,但檢驗報告簽發時間超過樣品保質期,屬於本規範第六條不予複檢的情形。對此情形提出無法複檢的異議,應認定為異議不認可。其他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組織專家對異議及初檢結論進行綜合研判。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異議受理情況及異議審核結論通知申請人和抽檢機構(見附件11),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至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受理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異議處理結果依法進行處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評價性抽檢複檢和異議處理可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範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複檢處理工作流程簡圖

     2. 異議處理工作流程簡圖

     3. 複檢申請書

     4. 異議申請書

     5. 複檢與異議授權委托書

     6. 複檢(異議)申請受理通知書

     7. 複檢(異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8. 複檢機構確定通知書

     9. 複檢備份樣品確認單

     10. 複檢結果通知書

     11. 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

  (點擊查看附件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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