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期

2023年0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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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能源局關於印發廣東省戰略性產業

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

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工信規字〔2022〕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能源局

2022年12月27日


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

“鏈主”企業遴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堅持製造業當家、加快建設製造強省工作部署,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鏈長+鏈主製”,建立“鏈長”通過“鏈主”企業抓產業鏈進而推動產業集群發展的“企鏈群”傳導機製,通過政策扶持、要素保障和精準服務,充分發揮“鏈主”企業在穩定產業鏈、優化供應鏈、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集群培育等方麵的引領帶動作用,切實提升重點產業鏈供應鏈韌性,推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為培育發展戰略性產業集群、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係、推動打造新發展格局戰略支點提供堅實支撐,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學技術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組織開展的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管理、服務和相關支持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鏈“鏈主”企業是指處於產業鏈供應鏈核心優勢地位,對於優化資源配置、技術產品創新和產業生態構建有重大影響力的企業,有能力且有意願對增強我省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健全和壯大產業體係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

  第四條 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圍繞20個戰略性產業集群,每個產業集群根據產業發展實際確定若幹條重點產業鏈,每條重點產業鏈遴選2-3家“鏈主”企業,構建“20個戰略性產業集群+N條重點產業鏈+多鏈主”體係。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及標準:

  (一)屬地原則:依法在廣東省境內登記設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規模實力: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於50億元;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於10億元。

  (三)市場影響力:主導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有率排名前十。

  (四)自主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原則上不低於3%,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領軍人才,主導或參與相關領域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具備國家級、省級高層次領軍人才、團隊的優先考慮。

  (五)持續發展能力:企業財務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好的成長性,盈利能力長期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產品質量精良,管理模式創新、具有品牌核心競爭力;企業產品能耗低於全國同行業平均水平。牽頭或參與國家級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擁有國家級以上創新研發平台(包括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及獲得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稱號的優先考慮。

  (六)產業帶動能力:資源整合能力突出,產業鏈上下遊合作企業原則上不少於20家。

  (七)其他要求:企業政治可靠、積極作為、主動擔當,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企業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環境違法記錄,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

  第六條 遵循自願申報原則,申報單位依據自身條件可選擇申報不超過3個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組織申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學技術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製定“鏈主”企業年度申報通知,明確“鏈主”企業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審核材料和遴選程序等內容。各地級以上市戰略性產業集群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省屬國有企業由省國資委組織申報。企業申報材料應包括:

  1. 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申請書。

  2. 產業鏈培育發展方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協助繪製產業鏈圖譜,梳理產業鏈供應鏈長板短板。協助產業集群主管部門梳理產業鏈並繪製產業鏈圖譜,針對產業鏈供應鏈斷點、堵點、痛點,進一步明確產業發展方向、招商重點、攻關清單。

  (2)牽頭組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破解“卡脖子”難題。圍繞產業鏈穩鏈補鏈強鏈控鏈,發揮引領帶動作用,加大重要產品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力度,加快工程化產業化突破,切實解決關鍵原材料、核心零部件、高端裝備、先進工藝等受製於人的問題。

  (3)強化產業鏈上下遊協作,帶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會同行業協會等開展產業鏈對接活動,促進大中小企業在信息聯通、產能對接、品牌共建、知識產權和銷售渠道共享等方麵開展協作,帶頭開展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綠色化等新技術、新場景應用,構建以大帶小、以小促大、以優助強的融通發展格局。

  (4)深化產業鏈國際合作,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推動高質量“引進來”和高水平“走出去”,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在產業、科技、金融、人才等領域加強投資貿易合作,提升在國際產業分工中的地位。

  (5)其他主動承擔的產業鏈培育發展任務。

  3. 印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4. 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5. 申報產業鏈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的佐證說明材料。

  6. 最近三個年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項審計報告》、企業設立研發機構的佐證說明材料;有效專利、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目錄;領軍人才名單,引進培育省級以上高層次領軍人才、團隊等證明材料;參與或主導國際/國家標準目錄。

  7. 質量榮譽、品牌榮譽、管理榮譽、企業能耗水平等材料。

  8. 上一年度與產業鏈上下遊企業簽訂的合同或發票等佐證材料。

  9. 在“信用廣東平台”(https://credit.gd.gov.cn)查詢下載的信用報告。

  10. 有助於佐證“鏈主”企業評價的其他材料等。

  11. 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二)初審推薦。各地級以上市戰略性產業集群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齊備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者出具推薦意見(省屬國有企業由省國資委進行初審並出具推薦意見),按“鏈主”所屬戰略性產業集群類別分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學技術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

  (三)專家評審。省發展改革委、省科學技術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依托相關專家組成“鏈主”企業評審小組,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價並出具評審意見,提出“鏈主”企業建議名單。

  (四)“鏈長”審定。省發展改革委、省科學技術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將專家評審意見和“鏈主”企業建議名單報所屬產業集群“鏈長”審定。經“鏈長”審定同意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彙總。

  (五)公示發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政務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將擬選定的“鏈主”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告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名單,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學技術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建立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庫(以下簡稱“鏈主”企業庫),將獲得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稱號的企業納入“鏈主”企業庫管理,予以重點扶持發展。

  第九條 對獲得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稱號的企業納入“省長直通車”範圍,定期梳理彙總“鏈主”企業訴求,完善企業服務的長效工作機製。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定期將“鏈主”企業庫的企業名單推送給省有關單位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產業促進、產業空間、工業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金融服務、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擔國家重大專項等領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予以重點支持。

第四章  跟蹤管理

  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學技術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對“鏈主”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製。獲得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稱號的企業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各地級以上市戰略性產業集群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發展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企業自身持續發展、自主創新、市場影響力、帶動產業鏈發展等有關情況。年度發展報告經各地級以上市戰略性產業集群主管部門審核後,按“鏈主”所屬戰略性產業集群類別分別報送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學技術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並抄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一年未提交年度發展報告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出內部提醒,並納入觀察名單;連續兩年未提交年度發展報告的,取消其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稱號,從“鏈主”企業庫中移除,不再享受有關支持措施。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學技術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對“鏈主”企業每三年實行一次複核,複核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遴選標準和程序執行,複核結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彙總。

  未通過複核的企業,取消其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稱號並從“鏈主”企業庫中移除,不再享受有關支持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評審小組在遴選管理過程中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參與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專家資格,追究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取消其廣東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稱號,從“鏈主”企業庫中移除,不再享受有關支持措施:

  (一)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二)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等違法行為的;

  (三)被生態環境部門處以《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六、七條中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處罰類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發生重(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五)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六)企業注冊地變更並遷出廣東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學技術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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