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東省深化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製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自2020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和省文化旅遊廳人事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9月15日
廣東省深化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才
職稱製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加快我省文物博物(以下簡稱文博)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製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文物局關於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22號),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根據文博人才成長規律,建立健全符合文博專業技術人才特點的職稱製度,充分發揮職稱評價“指揮棒”作用,為我省文博事業發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緊緊圍繞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文博事業發展需要,創新人才評價機製,激發文博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推動我省文博事業全麵繁榮發展。
2.堅持遵循規律。遵循文博人才成長規律,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類評價體係,營造潛心研究、追求卓越的製度環境。
3.堅持科學評價。以專業和崗位分類為基礎,堅持品德、能力、業績導向,修訂完善評價標準,豐富評價方式,突出同行認可、工作實績和創新性的綜合評價,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4.堅持改革創新。以服務人才發展為核心,健全製度體係,創新評價機製,促進職稱製度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製度體係。
1.合理構建層級。文博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館員、館員、副研究館員和研究館員。
2.科學設置專業。根據文博行業特點,文博職稱係列設置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個專業類別。
文物博物館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館領域的基礎理論研究、政策法規研究、標準規劃研究、應用技術研究等;文物保護包括文物修繕、修複、複製、拓印、監測、鑒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陳列展示、教育傳播、文創研發、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等。建立動態調整機製,根據我省文博行業發展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專業類別。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品德放在文博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文博人才的政治立場、科學精神、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並通過個人述職、單位考核、民意測評等方式進行全麵考察。建立健全職業道德考核評價辦法,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製,對通過弄虛作假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2.推行代表作製度。將文博專業技術人才的代表性成果作為學術成果重要評價內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
結合我省實際,分類設置各專業的代表作清單,文博專業技術人才的文物征集鑒定評估報告、文物安全設計方案、文物保護規劃、文物修複方案、考古報告、專業研究、技術報告、展覽策劃方案、文化遺產活化利用案例等,經專家鑒定後可作為重要評價指標。
3.突出評價能力和業績。根據文博行業特點,分專業領域建立人才評價標準,充分體現文博人才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和創新性。注重考核文博人才的工作業績、創新成果,將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文博人才、以及強調實踐性和操作性的專業,淡化論文要求。
(三)創新評價機製。
1.完善評審組織。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設置並適時調整評審組織及其評審範圍。科學界定、合理下放文博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權限。加強對正高級職稱評審權限下放至廣州市和深圳市的指導,探索副高級職稱評審權限下放至有條件的地市。
2.創新評價方式。建立以文博專家評議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製,注重社會和業內認可,組建由文物博物、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相關行業高層次人才組成的評審專家庫。采用考核認定、集中評審、論文鑒定、麵試答辯、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3.建立職稱評價綠色通道。省、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的職稱。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省級以上重大獎項獲得者,省級以上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4.完善基層文博專業技術人才評價辦法。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長期從事文博工作,實踐證明能勝任相應崗位要求的,可適當放寬學曆要求。建立健全“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製度,麵向基層文博專業人員進行單獨評價,評價結果限定在基層有效。
(四)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
1.實現職稱製度與人才培養的有效銜接。結合文博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職業標準,加快人才培養。強化協同育人理念,發揮用人單位在人才培養中的作用,打造政府、高校、文博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全鏈條”人才培養體係。
2.實現職稱製度與用人製度的有效銜接。文博相關企業可根據內部管理、業務拓展需要,擇優聘任具有職稱的文博專業技術人才從事相關崗位工作。對於崗位管理、人員素質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文博事業單位,逐步推進在崗位結構比例內申報評審,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人才到相應崗位。
(五)完善管理服務機製。
1.加強監督管理。完善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嚴肅評審工作紀律,堅持評審公開和評審回避製度。建立職稱評審隨機抽查、巡查製度,健全複查、投訴機製,加強對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強化內部和外部監督。建立評審專家動態管理機製,加強專家庫管理。
2.健全公共服務體係。申報評審的非公有製單位文博專業技術人才經用人單位審核,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置的職稱申報點受理後,可直接報送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申報不與人事檔案管理掛鉤。加強對文博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學習指導,搭建全省繼續教育遠程施教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文博專業技術人才是我省文化藝術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文博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製度改革是我省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改革、加強文化藝術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積極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機構人員,嚴格執行文件規定,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二)精細部署,穩慎實施。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職稱管理政策規定,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做好文博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和評審組織實施工作。要嚴格公示製度,接受群眾監督;要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加強宣傳,營造環境。加強宣傳引導,鼓勵文博專業技術人才爭當文博事業發展的推動者和踐行者,充分調動人才的積極性創造性,激發創新活力和潛力,引導用人單位支持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營造有利於職稱評審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方案於2020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家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
廣東省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才
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為全麵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職稱製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yabo 11选5 印發〈關於深化職稱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5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製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文物局關於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22號)等文件精神,促進文博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和製度化,進一步完善人才評價標準,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章 適用範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在廣東省從事文博專業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相應技術職稱。
其中,文物博物館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館領域的基礎理論研究、政策法規研究、標準規劃研究、應用技術研究等;文物保護包括文物修繕、修複、複製、拓印、監測、鑒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陳列展示、教育傳播、文創研發、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等。
文博專業初級、中級、高級職稱名稱分別為助理館員(初級)、館員(中級)、副研究館員(副高級)和研究館員(正高級)。
第三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執行政策的能力與水平,積極投身文博工作。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和職業操守,廉潔奉公,忠於職守,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有從事文博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五、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於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曆年限。
第四章 評價條件
本係列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第三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節 助理館員(初級)
一、學曆、資曆條件。
(一)具備碩士學位。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曆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四)高中畢業、中等職業學校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一)基本掌握文博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能。
(二)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解決一般性專業技術問題的能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工作的人員,作為助手參與本單位科研項目1項以上,並在高、中級研究人員指導下,撰寫並公開發表與業務相關的文章1篇以上。
2.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文物征集鑒定保管工作的人員,作為助手參與鑒定、征集有一定曆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的某一類文物5件以上;或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養方法,參與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類、建檔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準確、保管妥善、取用方便。
(2)從事文物保護維修工作的人員,作為助手參與製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文物保護規劃1項以上,能寫出一般性的文物保護維修工作總結;或作為助手參與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或局部複原設計方案的製定和1項以上修繕工程的施工監管,沒有出現質量事故。
(3)從事文物修複工作的人員,作為助手參與修複或複製一般文物5件以上。
(4)從事文物繪圖、攝影、拓片工作的人員,完成考古繪圖5個版麵以上,或文物攝影照片30個版麵以上,或文物拓片15個版麵以上。
3.從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員,能基本按照考古規程進行調查、發掘作業,作為助手參加考古發掘項目1個以上;能對考古資料進行初步整理,編寫過發掘簡報。
4.從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陳列展示工作的人員,能在高、中級專業人員指導下,製定一般性的陳列展覽設計方案並完成布展工作,作為助手參加陳列展覽設計1個以上。
(2)從事教育傳播工作的人員,能編寫文字通順的講解稿及回答一般性的專業知識問題,參與推廣(宣講)中型陳列展覽1個以上,完成講解工作50場次以上。
(3)從事文創研發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利用館藏資源,結合文博專業知識,研發文創產品5種以上。
(4)從事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專業工作的人員須作為助手參加遺產活化利用項目1項以上。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專業技術工作中,提出業務建設可行性建議或工作計劃1項以上並付諸實施,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績,得到同行或觀眾的肯定及所在單位認可。
(二)充分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地完成工作任務,專業水平及工作成績較突出,獲得同行的好評和單位認可。
第二節館員(中級)
一、學曆、資曆條件。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三)具備其他學曆,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一)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能。
(二)有一定的專業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能夠帶領、指導助理館員開展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工作的人員須參與完成本單位科研項目1項以上,並完成相應的學術報告或論文。
2.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文物征集鑒定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具有一定的獨立評判文物曆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的能力,參與鑒定文物500件以上。
(2)從事文物保管專業工作的人員須熟練掌握某一類文物防黴、防蟲、防腐等保管技術,獨立完成250件以上文物的建檔保管工作。
(3)從事文物保護維修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參與製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文物保護規劃1項以上,通過相應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或驗收;或獨立製定1處以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2處以上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修繕或局部複原設計方案,並通過驗收。
(4)從事文物修複與規劃設計專業工作的人員須熟練掌握文物修複技術,能獨立承擔一般文物的修複工作。
(5)從事文物繪圖、攝影、拓片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在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發表考古繪圖(測繪)、文物攝影照片、文物拓片100個版麵以上。
3.從事文物考古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參與1個以上中型或3個以上小型考古發掘項目,驗收合格並公開發表相關報告。
4.從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陳列展示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完成一般陳列展覽設計2個以上(含策劃、內容編寫、布展和建檔)。
(2)從事教育傳播專業工作的人員須獨立推廣(宣講)1個以上大型或2個以上中型陳列展覽,編寫講解詞或其他宣傳資料。
(3)從事文創研發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利用館藏資源,結合文博專業知識,研發文創產品20種以上。
(4)從事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參與文化遺產活化利用項目2項以上。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或縣級科研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文博專業的理論技術研究、文物保護工程、文物修繕修複、文物考古發掘、陳列展覽、宣傳教育、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等領域重要獎項或優秀典範案例的主要參與人。
(三)提出2項以上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或其他有關專業技術工作的合理化建議,並被采納和付諸實施,得到所在單位認可,取得一定效益。
(四)主持設計研發的文創產品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合作撰寫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
(二)獨立撰寫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1篇以上。
(三)獨立撰寫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考古發掘簡報、專業調查報告2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寫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
(五)獨立撰寫在內部專業刊物發表的論文、專業調查報告1篇以上(僅適用於縣以下從事文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節副研究館員(副高級)
一、學曆、資曆條件。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館員職稱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未取得館員職稱,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具備其他學曆,取得館員職稱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一)係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
(二)有較豐富的專業工作經驗和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能夠帶領、指導館員、助理館員開展專業研究或實踐操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完成並結項2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並完成相應的學術報告、論文或專著。
2.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文物征集鑒定專業工作的人員須主持大型以上1次或中型以上3次重要文物鑒定、評估工作並形成書麵報告;具有1項以上文物出境責任鑒定員資格,對某一類文物有較高鑒定水平,具有較強的獨立評判文物曆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社會經濟價值的能力。
(2)從事文物保管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參與製定文物預防性保管規劃和實施方案,在解決文物防黴、防蟲、防腐等文物保管技術方麵有重要創新並取得1項以上科研成果或較大突破,主持完成350件(套)以上文物征集及文物建檔、登錄工作。
(3)從事文物保護維修專業工作的人員須主持或主要參與製定1項以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曆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文物保護規劃,或主要參與3項以上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曆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文物保護規劃,並通過相應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獨立製定1處以上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或2處以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修繕或局部複原設計方案,並通過驗收。
(4)從事文物修複與規劃設計專業工作人員須參與製定文物保護修複規劃和審核修複技術方案,並主持完成館藏文物修複工作;在文物修複技術上解決過文物修複的技術難題,有較重要創新並取得1項以上科研成果。
(5)從事文物繪圖、攝影、拓片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在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發表考古繪圖(測繪)、文物攝影照片、文物拓片200個版麵以上。
3.從事文物考古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具有考古項目負責人(考古領隊)資格,主持完成2個以上大型或3個以上中型考古發掘項目,驗收合格並公開發表相關報告。
4.從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陳列展示專業工作的人員須主持完成1個以上大型陳列展覽,或3個以上中型陳列展覽的策劃和實施。
(2)從事教育傳播專業工作的人員須獨立設計並實施1個以上大型或3個以上中型博物館教育項目,並主持完成1個以上大型或3個以上中型陳列展覽的講解詞編寫及宣講推廣工作。
(3)從事文創研發工作的人員須主持完成1項省(部)級或3項市(廳)級的文創優秀產品或項目的設計開發或文創類主題項目的落地實施,並通過相應級別主管部門(或相應層次)專業委員會驗收。
(4)從事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專業工作的人員須主持完成1項省(部)級或3項市(廳)級的文化遺產活化利用項目,並通過相應級別主管部門(或相應層次)專業委員會驗收。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科研成果獎,或省(部)級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級科研成果一、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文博專業的理論技術研究、文物保護工程、文物修繕修複、文物考古發掘、陳列展覽、宣傳教育、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等領域重要獎項或優秀典範案例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2項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考古較重要研究成果,得到所在單位認可。
(五)在陳列展示中,運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資料或先進藝術手段和聲光電設備等,使陳列展覽的質量有很大提高,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得到所在單位認可。
(六)提出並實施對博物館宣傳推廣工作有較大改進的方案2項,或在拓展博物館業務上做出貢獻,取得較顯著的效益,得到所在單位認可。
(七)研究解決2項對本專業進展起推動作用的文物保護專業工作的疑難問題,得到所在單位認可。
(八)設計研發的文創產品取得自主知識產權2項,並被投入市場化生產運作,或主持設計研發的文創產品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撰寫公開出版的學術專著1部或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獨立撰寫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寫公開出版的學術著作1部和獨立撰寫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1篇以上。
(三)合作(排名第一)撰寫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重要考古發掘簡報2篇以上。
(四)獨立撰寫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1篇和專業調查報告1篇以上。
(五)合作(排名第一)撰寫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4篇以上。
其中,文物保護專業的文物征集鑒定評估報告、文物安全設計方案、文物保護規劃、文物修複方案,文物考古專業的考古報告、專業研究、技術報告,文物利用專業的展覽策劃方案、文化遺產活化利用案例,經專家鑒定可作為本人學術代表作的,可作為1篇公開發表的有效學術論文提交評審。
第四節 研究館員(正高級)
一、資曆條件。
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工作能力(經曆)條件。
(一)精通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
(二)有豐富的專業工作經驗和很強的科研創新能力,能夠帶領、指導副研究館員、館員開展專業研究或實踐操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工作的人員須主持完成並結項2項以上省(部)級或5項以上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並完成相應的學術報告、論文或專著。
2.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文物征集鑒定專業工作的人員須主持大型以上2次或中型以上5次重要文物鑒定、評估工作並形成書麵報告;具有1項以上文物出境責任鑒定員資格,對某一類文物有很高的鑒定水平,具有突出的獨立評判文物曆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社會經濟價值的能力。
(2)從事文物保管專業工作的人員須主持製定文物預防性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在解決文物防黴、防蟲、防腐等保管技術方麵,有重要創新並取得2項以上科研成果或重要突破,主持完成500件(套)以上文物征集及文物建檔、登錄工作。
(3)從事文物保護維修專業工作的人員須主持製定1項以上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曆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文物保護規劃,或主持3項以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曆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文物保護規劃,通過相應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主持製定2處以上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或4處以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修繕或局部複原設計方案,並通過驗收。
(4)從事文物修複與規劃設計專業工作的人員須主持編製文物保護修複規劃,審核修複技術方案,並主持完成館藏文物修複工作;在文物修複技術上解決過文物修複的技術難題,有重要創新並取得1項以上科研成果。
(5)從事文物繪圖、攝影、拓片工作的人員須在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考古繪圖(測繪)、文物拓片、文物攝影照片400個版麵以上。
3.從事文物考古專業工作的人員須具有考古項目負責人(考古領隊)資格,主持完成2個以上大型或4個以上中型考古發掘項目,驗收合格並公開發表相關報告。
4.從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陳列展示專業工作的人員須主持完成2個以上大型陳列展覽或5個以上中型陳列展覽的策劃和實施。
(2)從事教育傳播專業工作的人員須獨立設計並實施2個以上大型或5個以上中型博物館教育項目,並主持完成2個以上大型或5個以上中型陳列展覽的講解詞編寫及宣講推廣工作。
(3)從事文創研發工作的人員須主持完成3項省(部)級或5項市(廳)級的文創優秀產品或項目的設計開發或文創類主題項目的落地實施,並通過相應級別主管部門(或相應層次)專業委員會驗收。
(4)從事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專業工作的人員須主持完成3項省(部)級或5項市(廳)級的文化遺產活化利用項目,並通過相應級別主管部門(或相應層次)專業委員會驗收。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科研成果三等獎或省(部)級科研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級科研成果三等獎或市(廳)級科研成果一等獎2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文博專業的理論技術研究、文物保護工程、文物修繕修複、文物考古發掘、陳列展覽、宣傳教育、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等領域重要獎項或優秀典範案例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2項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考古重要研究成果,得到所在單位認可。
(五)在陳列展示中,創造性地運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資料等,使陳列展覽的質量有很大提高,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得到所在單位認可。
(六)提出並實施對博物館宣傳推廣工作有重大改進的方案2項,或在拓展博物館業務上作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的效益,得到所在單位認可。
(七)研究解決2項以上對專業工作的進展起關鍵性作用的文物保護專業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得到所在單位認可。
(八)設計研發的文創產品取得自主知識產權5項,並被投入市場化生產運作,或主持設計研發的文創產品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撰寫公開出版的學術專著1部或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3篇以上。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寫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大型考古發掘報告2篇和獨立撰寫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1篇以上。
(三)合作(排名第一)撰寫在本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重要考古發掘報告3篇以上。
其中,文物保護專業的文物征集鑒定評估報告、文物安全設計方案、文物保護規劃、文物修複方案,文物考古專業的考古報告、專業研究、技術報告,文物利用專業的展覽策劃方案、文化遺產活化利用案例,經專家鑒定可作為本人學術代表作的,可作為1篇公開發表的有效學術論文提交評審。
第五章 附則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曆申報相應職稱。
二、對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標準和條件的其他補充,按照廣東省關於深化職稱製度改革等政策文件執行。
三、本評價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商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四、本文中的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大型專業活動:指大型考古發掘,大型陳列展覽設計與布展,大型文物維修工程,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曆史文化名城(鎮、村)文物保護規劃的製定與實施,大型學術會議等。
2.中型專業活動:指中型考古發掘,中型陳列展覽設計與布展,中型文物維修工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曆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規劃的製定與實施,中型學術會議等。
3.大型考古發掘:指重要大墓或30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5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遺址的發掘。
4.中型考古發掘:指11-29座墓葬的古墓群,或300-499平方米古遺址的發掘。
5.小型考古發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299平方米以下古遺址的發掘。
6.大型陳列展覽:指200件以上展品並達200米以上展線的重要陳列展覽。
7.中型陳列展覽:指101-199件展品並達100-199米展線的陳列展覽。
8.小型陳列展覽:指100件以下展品和99米以內展線的陳列展覽。
9.大型文物維修工程:指單體建築麵積300-500平方米,或群體建築麵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護單位重點修繕或局部複原工程。
10.中型文物維修工程:指單體建築麵積200-299平方米,或群體建築麵積500-999平方米的文物保護單位重點修繕或局部複原工程。
11.小型文物維修工程:指單體建築麵積100-199平方米,或群體建築麵積300-499平方米的文物保護單位重點修繕或局部複原工程。
12.獨立推廣(宣講)陳列展覽:指獨立編寫陳列展覽講解詞,分別對大、中、小學文化程度的觀眾宣講,效果良好,並能獨立進行有關宣傳和組織觀眾工作。
13.主持:指考古發掘項目的領隊和專業技術負責人;科研項目的課題組長;陳列展覽的總體設計、內容設計、形式設計和教育項目設計的專業技術負責人;文物維修項目或製定實施文物保護單位、曆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規劃的專業技術負責人(以該項目的正式證書、文件為準)。
14.科研成果獎:指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社科成果獎、優秀著作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以獎勵證書和科研成果上的實際署名為準)。
15.學術著作(著作):指具有專門、係統學問的著作(含專著、論文、古籍注釋、學術性著作編譯、全國通用教材等),工具書須視學術含量,由有關專家審定。
16.學術專著(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領域學術專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並構成一定體係,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凡文章彙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以及創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17.學術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領域的學術文章。通過邏輯論述,闡明作者的學術觀點,回答學科發展及實際工作問題。必須包括論題(研究對象)、論點(觀點)、論據(根據)、結論、參考文獻等。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含評介、綜述),不能視為論文。
18.市級:指地級以上市。
19.效益:指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須提交可供參考的材料)。
20.文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1項以上”含“1項”。
21.資曆:指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附件:粵人社規〔2020〕37號—關於印發《廣東省深化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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