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關於做好以工代訓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0〕3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關於做好以工代訓工作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能力建設處和省財政廳社保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黎俊寧,(020)83182796
省財政廳:劉雨時,(020)83176501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0年9月21日
關於做好以工代訓工作的通知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企業穩崗擴崗專項支持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3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大力開展以工代訓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29號)和《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企業穩崗擴崗專項支持計劃的通知》(粵人社發〔2020〕10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對做好以工代訓相關工作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補貼範圍和對象
(一)新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中小微企業。對新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並開展以工代訓的中小微企業。
(二)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對受疫情影響出現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導致停工停業,並開展以工代訓的中小微企業。
(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遊、交通運輸、批發零售五個行業的大型企業,並開展以工代訓的。
上述企業應為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二、補貼企業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的規定執行。或稅務信息係統已按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對企業類型進行劃分的,可根據稅務信息係統予以劃分界定。
(二)停工停業中小微企業。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當月增值稅指標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業,可認定為停工停業企業。
(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遊、交通運輸、批發零售五個行業的大型企業。符合《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納入各級統計部門統計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遊、交通運輸、批發零售五個行業的大型企業(企業法人單位),並且在企業營業執照登記的項目,或在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能體現“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遊、交通運輸、批發零售”經營內容的,為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大型企業。對在2020年5月9日後,變更企業登記的、變更增加上述行業經營範圍的企業,不予以認定。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
(一)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為,符合本通知規定開展以工代訓的參保職工,每人每月500元。補貼月份從2020年1月開始,2020年12月結束。企業在多個月份均符合認定條件的,可按月份數享受相應職業培訓補貼,最多不超過6個月。所需資金從各地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
(二)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不計入勞動者每年三次培訓補貼範圍。
(三)企業可同時按規定開展適崗培訓和以工代訓。
(四)同一企業,在本文實施期內,隻能申請一項以工代訓補貼。且不得重複享受粵人社規〔2019〕43號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五)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在截止時間前受理的,其後審核通過的,可繼續發放培訓補貼。
(六)各市可在省明確的範圍內,根據實際確定具體標準。
四、補貼申領和發放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申請,以企業參保名稱提供參保職工以工代訓人員名單、當月發放工資銀行對賬單或參保證明(其中停工停業企業需提供上一季度發放工資銀行對賬單或參保證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核實職工參保情況的,無需提供當月發放工資銀行對賬單。企業不需要提供以工代訓培訓計劃。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中小微企業提供就業困難人員證明材料,如就業困難人員由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無需提供該項材料。停工停業中小微企業的增值稅指標以稅務部門提供的信息為準。
(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受理並審核,材料齊全的要予以受理。各地審核後要在相關網站上按月公示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企業名稱、補貼金額等相關信息,對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文件在頒發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一年。在開展以工代訓工作過程中,如遇到什麼困難和問題,應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反映。
附件:企業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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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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