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過程中可以拍照錄音嗎?
根據《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會見管理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未經允許攜帶或者使用手機、錄音、攝影(像)設備的,監獄應按照罪犯考核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會見人具有前款所列行為的,視情節在一至三個月內暫停會見;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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