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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解讀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時間:2024-01-2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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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應急管理部印發了《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更好理解和落實《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2007年7月1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自2007年公布實施以來,在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定義、種類、設定、實施主體、程序等內容作出修改,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製度。202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大了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罰款處罰力度。202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對行政處罰等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提出了明確要求。據此,有必要對《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的相關內容作出修改,以適應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工作需要。

  二、修改過程

  深入學習領會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要求,在前往部分省份進行專題調研,聽取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定》初稿。經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及部分中央企業、行業協會意見,按照各方麵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後,《規定》經應急管理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24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關於規章名稱和適用主體。

  結合2015年修改以來的實施情況,刪去規章名稱中的“試行”,本次修改後的規章名稱為: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2018年機構改革後,應急管理部履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職責;2020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更名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應急管理部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職責劃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據此《規定》適用主體明確為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二)修改完善的主要內容。

  1.完善事故罰款處罰裁量權基準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定》是應急管理係統關於事故罰款處罰的裁量權基準,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罰款有關規定進行細化量化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修改出台《規定》也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的具體舉措,對進一步規範事故罰款處罰裁量權基準,更好維護行政相對人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解決事故罰款處罰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方麵問題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在《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的基礎上,將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金額合理劃分為三個階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的不同情形所對應的罰款幅度,根據事故等級和後果等情形予以細化量化,進一步調整和完善了關於生產安全事故相關罰款處罰的裁量基準。

  2.結合實踐依法規範有關嚴重違法情節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明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規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對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情形予以細化,明確了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等六種可以按照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情形。

  3.根據法律規定調整明確相關的罰款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規定》對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金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進行了調整。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增加了對事故發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予以罰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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