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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四大亮點

信息來源:本網
時間: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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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2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這是我國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頒行的第一部專門行政法規,它進一步凸顯了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勇氣和決心,體現了國家對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有序發展的高度重視。隨著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我國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營造穩定公平透明、釋放動能、激發活力的營商環境的氛圍將進一步濃厚,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的喜人局麵將加速形成。詳細研讀《條例》的規定,亮點、創新點不勝枚舉,比較突出的亮點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麵:

  一、十餘項全國性製度、標準、平台等統一標準

  長期以來,各地、各行業相關製度、標準不一讓市場主體無所適從,也成為製約營商環境優化、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桎梏,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為改變這一現狀雖然做了不少的努力,但收效有限。近年來,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標準、統一的製度、統一的平台、統一的市場更是趨勢所向。《條例》從總則到分則都對這一事項進行了全麵細致的規定。總則第八條明確建立“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係”,為優化營商環境奠定了基礎;分則中就“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台”(第二章)、“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範”(第三章)、“統一數據標準和平台服務接口”(第三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三章)、“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麵清單”(第三章)、“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第三章)、“全國一體化在線yabo2018柏林赫塔 平台”(第四章)、“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係統”(第四章)、“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第五章)、“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係統”(第五章)等相關行業、專業方麵都予以涉及。可以預見,隨著對已經建立起來的製度、體係的進一步確認,隨著新建立的製度、體係、平台、市場的落地生根,隨著這些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逐步磨合、成熟,一個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營商環境將加速形成。

  二、“公平”的目標追求貫穿整個《條例》的製度設計

  《條例》第十條明確:“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製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字裏行間就一個關鍵詞“公平”,有這個原則作為市場主體保護的根基,各類市場主體就可以吃下定心丸。

  除第十條確立的原則外,《條例》對此還進行了全麵規定:市場準入方麵,除負麵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平等獲取要素方麵,保障各類所有製市場主體依法平等獲取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方麵,對各類所有製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平等對待,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製或者排斥。此外,在權利保護方麵,自主經營權、財產權、知識產權、中小投資者等也都納入了平等保護的範疇。這樣一個總分結合、體係嚴密的製度體係,不僅實現了平等保護的全覆蓋,而且突出了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依法保護。

  三、“創新”的製度安排在釋放動能、激發活力的同時,彰顯務實和人文關懷精神

  《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要發展必須要勇於改革、勇於創新,而改革和創新也不可避免會遇到挫折,會出現失誤。如果一味地追求所謂的完美、無過錯,或者對出現的失誤一味地處罰則會束縛住改革和創新的手腳。隻要改革和創新符合要求,就沒有後顧之憂,由此改革和創新的動力就會被充分激發和釋放。在監管方麵,《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製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不忘確立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以圖為鼓勵真正的創新劃清包容的界限和管控的紅線。既依法保護創新,又堅守安全和質量底線,既促進規範健康發展,又嚴禁以創新之名行違法之實。

  與此同時,《條例》第五章還有三條是針對“創新監管方式”的規定,即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和“互聯網+監管”。通過這種寬嚴結合、注重實效、富於人文關懷的立法理念建立起一套既全麵又實用的監管體係。

  四、“法治”的充分保障確保各類主體“權責一致”

  從《條例》的內容來看,“依法保護”、“依法探索”、“依法享有”、“依法保障”、“依法公開”、“依法設立”、“依法設定”、“依法保留”等等用語頻頻出現,都圍繞著“法治化”原則,從對行政權力的限製到市場主體保護再到相關協會商會責任的規範,都緊扣“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這一前提,使整部《條例》都充滿了法治的色彩,也更加夯實了正當性的根基。

  具體說來,《條例》單設了“法治保障”一章,為行政權力的有效規製進一步厘清邊界。其中,權力規製方麵,緊緊抓住“政策製定”這個關鍵問題,從上位法依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等方麵加以規範。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等機製,以求最大限度確保製定的政策能夠達到合法有效、互相協調、正麵激勵的效果。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國家為了優化營商環境確實下足了決心、給足了力度,市場活力迸發、市場主體活躍的高質量、高水平發展格局勢必加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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