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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應急管理廳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信息來源: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時間: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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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18日下午,省應急管理廳執法人員聯合揭陽市應急管理局有關人員對揭陽市協華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華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發現協華公司存在:1.擅自篡改3#罐組T301、T302、T303、T304儲罐低低液位報警聯鎖值,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未對控製係統報警值、聯鎖值設置管理權限;2.停用設備安全閥超期未檢;3.法定代表人與油庫主任為同一人擔任,實際控製人職責與法定代表人描述一致,有兩個第一責任人職責,存在職責交叉和不清晰;4.未在丁醇儲罐和回收罐等涉及有限空間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有限空間警示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5.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汽油儲罐T301、T302、T303等17個儲罐在低低液位之下,存在浮盤落底的情況;6.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器報警有多處未記錄;7.充裝台缺物料標識或不全;充裝台采用非金屬軟管,未定期進行防靜電測電阻檢測;8.丁醇管采用非標準法蘭蓋和非甲類介質的單頭螺栓;9.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儲罐(T301、T302、T303等)在中控室未設置緊急停車按鈕;10.辦公區與生產區未有效隔離;11.進廠區地塝房無限速標識;12.罐區現場液位計無上、下限標注;13.現場儀表(溫度、液位)未編號;14.安全評價報告(編號:楠職安21001GM),2021年2月1日的報告未按照GB/T37243進行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價和重大危險源評價。

  2023年4月19日,廣東省應急管理廳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依法對揭陽市協華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立案調查。2023年7月12日,廣東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條第四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等規定,對揭陽市協華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合並處10萬元的罰款(大寫:壹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附件: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7月28日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處罰決定書編號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行政處罰決定

處罰時間

處罰機關

公開起止日期

揭陽市協華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91445200698156022C

王尊雕

(粵)應急罰〔2023〕2 號

4月18日下午,省應急管理廳執法人員與揭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協華公司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檢查發現協華公司存在:

1.擅自篡改3#罐組T301、T302、T303、T304儲罐低低液位報警聯鎖值,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未對控製係統報警值、聯鎖值設置管理權限。

2.停用設備安全閥超期未檢;

3.法定代表人與油庫主任為同一人擔任,實際控製人職責與法定代表人描述一致,有兩個第一責任人職責,存在職責交叉和不清晰;

4.未在丁醇儲罐和回收罐等涉及有限空間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有限空間警示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5.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汽油儲罐T301、T302、T303等17個儲罐在低低液位之下,存在浮盤落底的情況;

6.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器報警有多處未記錄;

7.充裝台缺物料標識或不全;充裝台采用非金屬軟管,未定期進行防靜電測電阻檢測;

8.丁醇管采用非標準法蘭蓋和非甲類介質的單頭螺栓;

9.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儲罐(T301、T302、T303等)在中控室未設置緊急停車按鈕;

10.辦公區與生產區未有效隔離;

11.進廠區地塝房無限速標識;

12.罐區現場液位計無上、下限標注;

13.現場儀表(溫度、液位)未編號;

14.安全評價報告(編號:楠職安21001GM),2021年2月1日的報告未按照GB/T37243進行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價和重大危險源評價。

1.針對協華公司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篡改直接關係重大危險源儲罐生產安全的低低液位聯鎖數值的違法事實,根據《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的規定,對協華公司處2.5萬元的罰款。

2.針對協華公司油氣儲罐超低液位操作以及運行中浮盤落底的違法事實,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的規定,對協華公司處7.5萬元的罰款。

3.針對協華公司存在的停用設備安全閥超期未檢,因其設備已經停用,安全閥超期未檢的違法行為輕微、並未造成危害後果,且已及時改正,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4.針對協華公司未在丁醇儲罐和回收罐等涉及有限空間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有限空間警示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違法事實,因其未設置警示標誌的違法行為輕微、並未造成危害後果,且已及時改正,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5.針對協華公司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以下事故隱患:“法定代表人與油庫主任為同一人擔任,實際控製人職責與法定代表人描述一致,有兩個第一責任人職責,存在職責交叉和不清晰”、“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器報警有多處未記錄”、“充裝台缺物料標識或不全;充裝台采用非金屬軟管,未定期進行防靜電測電阻檢測”、“丁醇管采用非標準法蘭蓋和非甲類介質的單頭螺栓”、“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儲罐(T301、T302、T303等)在中控室未設置緊急停車按鈕”、“辦公區與生產區未有效隔離”、“進廠區地塝房無限速標識”、“罐區現場液位計無上、下限標注”、“現場儀表(溫度、液位)未編號”,鑒於協華公司已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並已采取措施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慮到檢查中發現的以上事故隱患均為一般事故隱患,情節輕微,協華公司已及時消除,未造成危害後果,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合並對協華公司處10萬元的罰款。

1.針對協華公司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篡改直接關係重大危險源儲罐生產安全的低低液位聯鎖數值的違法事實,根據《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的規定,對協華公司處2.5萬元的罰款。

2.針對協華公司油氣儲罐超低液位操作以及運行中浮盤落底的違法事實,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的規定,對協華公司處7.5萬元的罰款。

3.針對協華公司存在的停用設備安全閥超期未檢,因其設備已經停用,安全閥超期未檢的違法行為輕微、並未造成危害後果,且已及時改正,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4.針對協華公司未在丁醇儲罐和回收罐等涉及有限空間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有限空間警示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違法事實,因其未設置警示標誌的違法行為輕微、並未造成危害後果,且已及時改正,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5.針對協華公司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以下事故隱患:“法定代表人與油庫主任為同一人擔任,實際控製人職責與法定代表人描述一致,有兩個第一責任人職責,存在職責交叉和不清晰”、“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器報警有多處未記錄”、“充裝台缺物料標識或不全;充裝台采用非金屬軟管,未定期進行防靜電測電阻檢測”、“丁醇管采用非標準法蘭蓋和非甲類介質的單頭螺栓”、“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儲罐(T301、T302、T303等)在中控室未設置緊急停車按鈕”、“辦公區與生產區未有效隔離”、“進廠區地塝房無限速標識”、“罐區現場液位計無上、下限標注”、“現場儀表(溫度、液位)未編號”,鑒於協華公司已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並已采取措施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慮到檢查中發現的以上事故隱患均為一般事故隱患,情節輕微,協華公司已及時消除,未造成危害後果,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合並對協華公司處10萬元的罰款。

2023年7月12日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7月12日至202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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