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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應急管理廳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信息來源: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時間: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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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廣東省應急管理廳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依法對中山市嘉浩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認定該公司違反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2015年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訂)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2015年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訂)第十一條以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並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1 號令)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 號,2015年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訂)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中山市嘉浩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作出了責令改正、警告,並處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公開信息表

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

代表人

處罰決定書編號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行政處罰決定

處罰時間

處罰機關

 中山市嘉浩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91442000MA54FFTC54

張玉紅

(粵)應急罰〔2021〕1號

1.新上崗從業人員鄭亮輝,崗前培訓時間少於24 學時;2. 未每季度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15 日前向應急管理部門報送書麵統計分析表。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3.《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1號令)第十四條第(二)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2015年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訂)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30000 元(叁萬元整)

2021年1月4日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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