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生產建設項目必須嚴格落實“三同時”規定,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一些企業心存僥幸,企圖蒙混過關,最終可能人財兩空、得不償失。
案例回顧
2023年10月17日,江西省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煙花製造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擴建的吐珠類煙花生產線未通過竣工驗收就已經投入生產使用。執法人員現場責令該企業暫時停止生產,對擴建煙花生產線違法投入使用的現場進行拍照取證。
違法行為
經調查認定,該企業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正在編製吐珠類煙花生產線擴建項目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還未通過竣工驗收就已經投入生產使用,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
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並按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30項裁量幅度第二檔的規定,對該企業和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一案雙罰”。對該企業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法人王某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