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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修訂)》政策解讀

信息來源:珠海應急管理
時間:2023-01-0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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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已由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2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必要性及製定情況

  《珠海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出台以來,對依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2021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進行了全麵修訂,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機製,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等。為有效銜接上位法,總結提煉近年來安全生產領域的事故教訓和實踐經驗,不斷健全安全生產法治體係,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列入2022年的立法計劃。《條例》修訂草案由市應急管理局組織起草,經市司法局審查,於2022年7月17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原則,開展了一係列調研論證工作。一是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赴金灣區組織有關部門和各類型企業麵對麵交流,與一線執法人員和基層社區負責人專題座談。二是開展製度對比研究。全麵梳理研究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其他地市製度,學習吸納先進經驗。三是對重點問題進行專題論證。立足珠海實際,全麵分析近三年安全生產形勢,吸納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相關成果,對突出矛盾和問題開展重點研究論證。四是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征求省人大及省相關部門,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各基層立法聯係點的意見;就補充設定的管理規範和相關法律責任召開聽證會,委托廣州大學專家團隊開展專題研究;通過報刊、官網、代表參與平台征求社會公眾和全體市人大代表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草案條文反複研究、多輪修改,經過三次審議,於2022年11月30日經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規主要製度及說明

  本次修訂立法以全麵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黨的二十大報告中關於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論述,以“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立大安全大應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體係,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為根本遵循,開展全麵的修訂工作。立法思路重點突出一個中心、兩個責任、三個轉變:一是以解決問題為中心,緊密圍繞珠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際。二是壓實兩個責任,全麵壓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三是推動安全生產治理實現三個轉變提升。在理念上從查事故轉為重預防、在方式上運用信息化提高監管效能、在主體上動員社會各方麵力量廣泛參與,共同構築城市安全生產守護網。

  按照上述思路,修改後草案修改稿共七十一條,設總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社會共治、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應急救援、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主要突出以下製度設計:

  (一)強化監管職責,確保基層“接得住、管得好”

  條例貫徹了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並根據《安全生產法》明確的“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基本原則,作出以下規範:一是強化應急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管職責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行業監管職責;明確授權由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責,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具體行使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執法職權;明確當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確時由應急管理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二是健全基層治理體係,完善委托執法放權收權機製和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製,著力解決安全生產執法事項下放鎮街後“接不住、管不好”的突出問題,杜絕“一放了之”,切實減輕基層負擔。(條例第五、六、八、九條)

  (二)注重源頭治理,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減少事故主要靠生產經營單位提高自身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因此,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條例的核心內容。結合珠海實際,本章分設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兩節。

  在一般規定中,從強化製度剛性角度,在上位法規定基礎上將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製度落細落實。一是在上位法基礎上創新增設安全總監規定,規定重點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在任職條件上適當放寬學曆要求,更加注重實踐經驗,實現“讓專業人幹專業事”;二是創新推行風險分級管控報送製度和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製度,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將風險管控清單和安全生產數據報送有關部門,實現生產經營單位與監管部門“信息實時聯動”;三是明確安全生產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確保“專款專用”。(條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條)

  在特別規定中,針對危險化學品、建築施工、燃氣、道路運輸等生產安全事故多發領域,聚焦問題短板,將各領域行之有效的監管製度予以固化。其中,在建築施工領域,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一次性全額撥付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發生事故時應在事故調查中同時調查違法發包與承包行為。在燃氣安全方麵,明確政府應加快推進燃氣設施加建工作,對於已完成管道燃氣設施加建的小區,滿足安全通氣條件的,應當及時開通管道燃氣。(條例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條)

  (三)探索多種監管新方式,著力減輕企業負擔

  一是從查事故轉變為重預防,推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約談製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予以固化,促使各部門層層落實督辦職責;增設約談製度,明確特定情形下,可以對有關部門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啟動約談程序。(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二是著力減輕企業負擔,多種方式打造“精準化、信息化、信用化”監管新模式。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符合條件的非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減少現場檢查的頻次,實現“精準化”監管;探索“信息化”執法新路徑,明確在特定情況下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信息化設施設備,實施非現場執法和非現場檢查,推動監管“智慧化”;構建信用監管製度,規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製度,對於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麵依法給予限製。(條例第三十、三十一條)

  三是強化執法力量,優化專家谘詢製度和執法技術檢查員製度。當前,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麵臨兩大突出矛盾:一是事多人少矛盾突出,二是專業化程度有待加強。據此,條例通過優化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製度補充執法力量,增設專家谘詢製度為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提供決策建議。(條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條)

  (四)加強社會共治,構築城市安全生產守護網

  條例貫徹《“十四五”國家安全生產規劃》中“廣泛參與、社會共治”的原則,著力構建“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治理格局,新設“社會共治”一章,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廣泛參與:

  一是推進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常態化,著力提升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救能力。規定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各級學校應當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條例第三十五條)

  二是構建“主體多元、覆蓋全麵”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發揮工會和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設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明確規定政府可以為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企業提供保險費補貼,鼓勵企業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擴麵提質。(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

  三是密織社會監督網,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參與安全生產監管的積極作用。細化社會監督員製度和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製度;鼓勵媒體發揮宣傳和監督作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生產宣傳,並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曝光;明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事故隱患、違法行為時的報告義務。(條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三條)

  (五)治本攻堅,堅決守好化工園區安全生產防線

  化工園區是安全生產的重點領域,直接影響我市安全生產工作大局。條例設定“化工園區”專章,以推動化工園區安全管理一體化為重心,圍繞完善園區安全生產監管體製、強化園區安全生產源頭管控、細化企業和園區安全風險評價製度、夯實園區智能化建設、強化園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管理和應急保障等關鍵環節作出規定。其中,創新實行化工園區“封閉化管理”,要求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分步驟分區域實施封閉化管理,對物料、人員和車輛進入實施全過程監管,並設定相應罰則。(條例第五十一條)

  (六)統籌各方優勢,構建多層次、多主體的應急救援體係

  為充分發揮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最大限度彙聚各方力量,提高應急救援的係統性、整體性與協同性,第六章“應急救援”圍繞政府應急救援職責、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應急救援行動等內容作出規定。此外,條例還規定政府應當建立社會應急救援補償機製,為參與救援的社會力量進行補償和購買相關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

  (七)嚴字當頭,強化細化法律責任,堅持過罰相當

  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基礎上,根據珠海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監管工作需求,針對性細化設定行政處罰,突出嚴管和剛性。同時,立足推動珠海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實際,堅持過罰相當,以安全促發展,以發展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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