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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實施細則

信息來源:本網
時間:2019-05-2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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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廣東省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及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黨政領導幹部)。

  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細則執行。

  街道辦事處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參照本細則確定。

  第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增強“四個意識”,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安全發展、依法治理,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製機製,有效防範安全生產風險,堅決遏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促使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為廣東奮力實現“四個走在全國前列”、當好“兩個重要窗口”提供堅實穩固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鼓勵實行安全生產委員會“雙主任”製,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可同時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本地區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控製負重要領導責任;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地級以上市黨委每半年、縣(市、區)黨委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常委會會議專題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製度;

  (四)加強應急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麵重視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五)推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係,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幹部培訓內容。

  第六條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本地區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控製負重要領導責任;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製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級以上市政府每半年、縣(市、區)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常務會議專題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三)組織製定政府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並定期檢查考核,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結合新產業、新業態等的安全生產特點,及時明確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部門;

  (四)組織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五)嚴格安全準入標準,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製,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

  (六)領導本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動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第七條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協調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製等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抓好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由擔任同級黨委常委、政府常務副職的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製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對直接主管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製建設,指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係建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信息化建設、誠信體係建設和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

  第九條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其他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分管領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三)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麵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四)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定期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製,依法組織或者參與分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置。

  第十條鄉鎮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轄區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控製負重要領導責任;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黨委會議專題研究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三)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其他班子成員職責清單,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製度;

  (四)加強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所需的基本條件;

  (五)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係,加大考核權重,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內容和幹部培訓內容;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依法參與或者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控製負重要領導責任;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組織製定安全生產規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領導班子會議專題研究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生產有關問題;

  (三)組織製定政府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並定期檢查考核,明確政府有關工作機構安全生產職責,推進實施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依法推進實施安全生產委托監管執法,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五)領導轄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係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製;

  (六)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依法參與或者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政府由領導班子中擔任黨委委員的副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製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和本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對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控製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轄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督促檢查有關機構和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四)組織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日常巡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措施,及時報告、督促整治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

  (五)協調推進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組織鄉鎮有關機構履行上級政府部門依法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職責;

  (六)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依法參與或者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鄉鎮黨委和政府其他領導幹部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分管行業(領域)、機構(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三條把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並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四條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製度,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實現全覆蓋,推動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將巡查結果作為對被巡查地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書製度,每年初上級黨委和政府與下級黨委和政府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製度,每年組織一次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麵評價,並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結果,將考核結果與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鉤。

  第十七條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約談製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地級以上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按規定約談該市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一)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30日內發生1起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1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180日內發生2起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30日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

  (五)對掛牌督辦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因推進整改和督辦不力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六)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成績為“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決”的;

  (七)未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省委和省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在對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並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

  第十九條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黨政領導幹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第二十條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公開製度。每年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者通報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幹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一年內被上級黨委和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約談3次及以上的;

  (六)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對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紀律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三條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製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該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在相關規定時限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對本地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的黨政領導班子取消該年度安全生產相關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資格:

  (一)考核年度內,地級以上市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縣(市、區)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鄉鎮(街道)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經批複的事故調查報告中,明確事故責任不在本地區的除外;

  (二)黨政領導幹部被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

  (三)黨政領導幹部被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

  (二)對上級黨委和政府督辦的安全生產重要事項拒不執行或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

  (三)被責任追究後同一任期內又發生類似問題需要追究責任的;

  (四)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一)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並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麵履行了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並全麵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負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各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可以製定落實本細則的具體製度和措施。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有關部門承擔。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媒體報道解讀:

明確安全職責 引領安全發展 ——《廣東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實施細則》解讀

  為了加強廣東省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及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製定《廣東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實施細則》(下稱《細則》)。

  《細則》適用於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細則執行。街道辦事處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參照本細則確定。

  八條規定:明確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

  《細則》從第五條到第十二條,明確了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產職責。具體規定了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委主要負責人,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其他領導幹部,鄉鎮黨委主要負責人,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還明確提出:鄉鎮政府由領導班子中擔任黨委委員的副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由擔任同級黨委常委、政府常務副職的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

  七大情形:地市領導將被約談

  《細則》提出,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約談製度。地級以上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全委會應約談該市有關黨政領導幹部:(一)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二)30日內發生1起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1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三)180日內發生2起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四)30日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五)對掛牌督辦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因推進整改和督辦不力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六)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成績為“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決”的;(七)未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省委和省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六種情況:黨政領導幹部將被問責

  按照《細則》,黨政領導幹部被問責的情形有六種:(一)履行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二)阻撓、幹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四)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五)一年內被上級黨委和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約談3次及以上的;(六)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紀律處分等;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如果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該黨政領導幹部還會被取消該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且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這就是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製度。

  《細則》還規定了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追究責任: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對上級黨委和政府督辦的安全生產重要事項拒不執行或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被責任追究後同一任期內又發生類似問題需要追究責任的;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來源:《廣東安全生產》雜誌2019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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