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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70年管黨治黨曆程回顧·監督篇
加強監督是永葆黨肌體健康的生命之源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日期:2019-09-17 08:45:29    
       70年奮進,70年趕考。新中國走過的70載,既是我們黨帶領人民進行偉大社會革命的壯闊征程,也是我們黨以刀刃向內的勇氣不斷推進自我革命的砥礪曆程。全麵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值此新中國成立70周年之際,本刊從作風、紀律、反腐、監督等方麵梳理回顧管黨治黨重大事件,不忘來路、更思前行,與讀者共勉。

新中國成立70年來,我們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把能否實現有效監督、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一個關係黨和國家事業前途命運的重大問題來對待,深入探索強化監督的有效途徑,逐步完善權力監督體製和製度,不斷破解長期執政條件下黨和國家自我監督世界級難題。

1.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繼承和發揚革命戰爭時期形成的關於黨內監督的一係列思想和製度,開啟了新中國監督工作的征程。

革命戰爭時期形成的民主集中製、批評和自我批評、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等黨內監督思想和製度,1945年7月毛澤東同誌與黃炎培先生在延安“窯洞對”中提出的關於加強權力監督的重要思想,為我們黨在全國執政後開展監督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2.黨的八大提出,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監督,並從國家製度和黨的製度上作出適當規定,彰顯了我們黨認識和把握執政黨建設規律的思想自覺。

1956年9月召開的黨的八大,明確提出執政黨監督的製度建設任務,規定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監督,指出“我們需要實行黨的內部的監督,也需要來自人民群眾和黨外人士對於我們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監督”;要“從國家製度和黨的製度上作出適當的規定,以便對於黨的組織和黨員實行嚴格的監督”。這表明,我們黨在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就著力研究思考黨和國家自我監督問題。

3.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總結我們黨幾十年處理黨內關係正反兩方麵的經驗,在加強黨的建設、健全黨內監督上作出一係列製度性安排。

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對民主集中製的原則進行了具體化,規定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黨內和黨外相結合的方法,加強黨組織和群眾對黨的領導幹部和黨員的監督。按照黨中央的要求,中央紀委著力抓《準則》的貫徹執行,各級紀委做了大量工作。《準則》的實施,對於健全黨內民主生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增強黨的團結和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黨的十二大黨章對黨內監督作出一係列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為改革開放新時期加強黨內監督打下了堅實基礎。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黨章對黨內監督作出一係列規定,如進一步強化民主集中製原則,明確全體黨員必須接受監督,特別規定對黨的領導人的監督;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規範了紀委的主要任務和經常性工作;開始探索派駐監督。這些規定明確而具有可操作性,規劃了改革開放新時期黨內監督工作的原則性要求。

1987年,中央紀委下發《關於對黨員幹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幹規定(試行)》,這是改革開放後最早的關於黨內監督的專門文件。

5.黨的十三大提出健全黨的集體領導製度和民主集中製要從中央做起。以上率下、帶頭示範,是我們黨加強黨內監督的一個鮮明特點。

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提出,健全黨的集體領導製度和民主集中製,要從中央做起,要從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製度、加強黨內監督、增強黨內生活民主化做起。2002年黨的十六大黨章規定,中央政治局、地方黨委常委會要接受黨代會的監督。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首次實行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彙報工作,接受中央委員會和全黨監督製約。這些對於不斷完善黨內監督製度具有重要示範和指導作用。

6.十六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明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這是在黨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確界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機關性質。

2003年2月,十六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對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能定位作了界定,“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是黨的監督機關,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肩負著重要使命。”這是在黨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確界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是黨的監督機關。2003年12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則以黨內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這對黨的紀律建設和紀律檢查機關建設影響深遠。

7.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第36條要求,加強反腐敗體製機製創新和製度保障,為深化黨內監督提供了製度保障。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第36條,強調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並就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製,健全反腐敗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作出明確規定,標誌著新時代黨內監督工作邁入新的發展階段。此後,隨著以落實“兩個責任”、健全“兩個為主”、實現“兩個全覆蓋”等為主要內容的改革舉措深化推進,探索黨內監督的路徑越走越寬廣。

8.2015年、2017年兩次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推動形成了“橫向全覆蓋、縱向全鏈接、全國一盤棋”的巡視工作格局。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黨高度重視巡視製度。1996年經黨中央批準,十四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通過了關於重申和建立巡視製度的決定,同年中央紀委第一次派出巡視組。2003年5月,中央批準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設立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辦公室和5個巡視組。黨的十七大把巡視製度寫入黨章。2009年,黨中央頒布《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成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將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提升更名為中央巡視組。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巡視作為加強黨內監督的戰略性製度安排,納入全麵從嚴治黨總體部署,深入推進巡視工作理論創新、實踐創新、製度創新,探索了一條實現黨自我淨化的有效路徑,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優勢。2015年、2017年兩次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推動形成了“橫向全覆蓋、縱向全鏈接、全國一盤棋”的巡視工作格局。黨的十九大黨章將巡視單列一條,提出係列新要求,為巡視巡察工作提供根本遵循。

2016年11月4日 ,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首場報告會在京舉行,黨內監督條例是宣講的重要內容。

9.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為新形勢下強化黨內監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這是在2003年12月頒布施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基礎之上,我們黨在新時代加強自身建設、全麵從嚴治黨,增強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一項重大舉措。

10.黨的十九大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紀委的職責任務在黨內根本大法中得以確認。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麵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係,實行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黨的十九大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其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進一步強調,一體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製和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新中國成立70年來,我們黨孜孜探求破解長期執政條件下黨內監督難題的有效路徑,以實際行動回答“窯洞之問”。 

11.2018年10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提出完善體製機製,強化監督職能,努力實現新時代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第36條明確指出,全麵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2014年底中央印發《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中央紀委分別在中央辦公廳等7家單位新設派駐紀檢組。2015年11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麵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的通知,通過綜合派駐和單獨派駐相結合的方式,實現了對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2018年6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方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一設立46家派駐紀檢監察組,監督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129家。同年10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提出賦予派駐機構監察權,分類施策推進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紀檢監察體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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