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
---|
2023-01-09 09:24:46 |
粵密局〔2022〕32號 廣東省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保密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中直駐粵各單位保密委員會(保密領導小組): 現將《廣東省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國家保密局 2022年12月15日
廣東省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內采集、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的計算機、通信技術和辦公自動化等設備的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廣東省內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不具備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能力的,應當選擇具有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等涉密資質單位(以下簡稱維修資質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 第四條 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學發展、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管理工作,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受理、審查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承擔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承擔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保密資質審查專家庫,組織開展專家入庫審查、培訓考核等工作。 第八條 維修資質單位可以在全省範圍內從事機密級、秘密級涉密設備的維修維護業務。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東省內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無犯罪記錄且近三年內未被吊銷保密資質(資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董(監)事會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或者長期居留許可,與境外人員無婚姻關係,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有固定的國家秘密載體維修和辦公場所,具有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專業和服務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保密條件: (一)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二)保密製度完善; (三)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人員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具備必要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四)用於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有專門的保密工作經費;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保密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當無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且通過間接方式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單位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20%;申請單位及其股東的實際控製人不得為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單位母公司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20%。 在新三板掛牌基礎層和創新層的企業申請資質以及資質有效期內的,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與掛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於總股本的30%; (二)實際控製人在申請期間及資質有效期內保持控製地位不變。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和信息披露製度,未經省級以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外國投資者不得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信息。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申請資質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董(監)事會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其他人員情況; (五)資本結構和股權情況; (六)國家秘密載體維修和辦公場所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八)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場所和保密設施、設備情況; (九)基本管理製度、保密製度以及保密體係運行情況。 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不得涉及國家秘密,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五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單位十五日內補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請單位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五條 資質審查分為書麵審查、現場審查。確有需要的,可以組織專家開展評審。 第十六條 對作出受理決定的,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麵審查。 第十七條 對書麵審查合格的單位,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並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指派一名以上審查專家,依據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保密標準和評分標準,對保密製度、保密工作機構、保密監督管理、涉密人員管理、保密技術防護以及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專業能力等情況進行現場審查。 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審查細則和評分標準由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現場審查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前五日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書麵通知申請單位現場審查時間; (二)聽取申請單位情況彙報和對有關事項的說明; (三)審查有關材料; (四)與主要負責人、保密工作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 (五)組織涉密人員進行保密知識測試; (七)彙總現場審查情況,形成現場審查報告; (八)通報審查情況,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現場審查報告上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審查: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采取賄賂、請托等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按通知時間接受現場審查的; (四)現場審查中發現不符合評分標準基本項的; (五)其他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書麵審查不合格或者現場審查完畢的,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初步審查意見以及全部申請材料於書麵審查或者現場審查結束之日起二日內報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通過的,應當準予行政許可。 申請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麵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單位相關權利: (一)書麵審查不合格的; (三)終止審查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單位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二條 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廣東省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樣式由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 (四)證書編號; (五)適用區域; (六)發證機關; (七)有效期和發證日期。 第二十四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注冊地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展審查,申請單位未按規定期限提出延續申請的,視為重新申請。 有效期滿且未準予延續資質前或者被要求暫停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不得簽訂新的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合同。已經簽訂合同但未完成的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在確保安全保密的條件下可以繼續完成。 第二十五條 作出行政許可和注銷、撤銷資質、暫停、停止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決定,由作出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一定範圍內予以發布。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受理審查、日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雙隨機”抽查、飛行檢查等形式的保密檢查,對維修資質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和保密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機關、單位委托維修資質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應當查驗其《資質證書》,簽訂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合同和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實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條 維修資質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合作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涉密資質且取得委托方書麵同意。 維修資質單位不得將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無相應涉密資質的單位。 第三十條 維修資質單位擬在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外承接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應當主動接受業務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質單位實行年度自檢製度,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自檢報告。 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4月30日前向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質單位上一年度自檢情況和報告。 第三十二條 維修資質單位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向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一)注冊資本或者股權結構; (二)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 (四)用於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場所。 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維修資質單位變更事項進行初步審核,並於收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將初步審核意見以及變更申請材料報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維修資質單位應當按照審定事項實施變更,並在變更完成後十日內向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情況報告。 第三十三條 維修資質單位擬公開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掛牌精選層的,應當資質剝離後重新申請;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應當按照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進行安全審查。 維修資質單位發生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單位性質或者隸屬關係、用於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場所等事項變更的,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現場審查。 第三十四條 維修資質單位發生下列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一)單位名稱; (二)注冊地址或者經營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董(監)事會人員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地級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維修資質單位變更事項進行初步審核,並於收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將初步審核意見以及變更申請材料報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維修資質單位變更完成後需換發《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頒發。 第三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現場審查、保密檢查過程中,發現申請單位或者維修資質單位存在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泄密案件查處管轄權限,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對有關設施、設備、載體等采取登記保存措施,依法開展調查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結束後,認定申請單位或者維修資質單位存在違反保密法律法規事實的,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等規定作出處理,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向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維修資質單位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責令其停止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十七條 維修資質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主動申請注銷資質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申請單位或者資質單位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維修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維修資質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保密管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處理: (一)未經委托方書麵同意,擅自與其他涉密資質單位合作開展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 (二)發生需要報告的事項,未及時報告的; (三)未按本辦法提交年度自檢報告的; (四)不符合其他保密管理規定,存在泄密隱患的; (五)塗改、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偽造、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六)將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無相應涉密資質單位的; (七)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按法定時限報告的; (八)拒絕接受保密檢查的; (九)資質暫停期間,承接新的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 (十)資質暫停期滿,仍不符合保密管理規定的; (十一)發生泄密案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十二條 未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機關、單位委托未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業務的,應當由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機關、單位涉密設備的維修維護,可以由本機關、單位內部信息化工作機構承擔,接受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 第四十六條 機關、單位存儲、處理工作秘密的信息係統和信息設備需要維修維護的,可以委托維修資質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 申請單位資本結構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投資者的,參照本辦法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國家保密局2007年12月25日發布的《廣東省國家保密局關於涉密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定點維修維護管理的規定》(粵密局〔2007〕41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具體條件 廣東省國家秘密載體維修資質具體條件
1.注冊資本以貨幣資金實繳額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2.從事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等設備維修維護業務3年以上。 3.近3年的計算機、通信和辦公自動化等設備維修維護收入總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 4.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維護的技術人員不少於8名,注冊地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不少於12名。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四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或中級以上廠商維修維護培訓證書,且在本單位依法繳納社保一年以上。 5.具有自有產權或者租賃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其中涉密設備維修場所必須專用、獨立,使用麵積不少於10平方米,實行封閉式管理,周邊環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
主辦單位:廣東省保密局 技術支持:廣東省保密協會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沿江東路463號珠島賓館10號樓西樓 郵政編碼:510053
建議使用1440*900以上分辨率和使用IE8、Chrome45內核或以上的瀏覽器,以獲得最佳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