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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會
廣東省保密協會章程
2016-10-19 09:24:39

 

廣東省保密協會章程

(2016年04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廣東省保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Secrecy,縮寫為GPA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我省與保密工作相關的機關保密組織、企事業單位(含機構),以及在保密領域有一定影響力或具保密理論、業務、技術專長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擁護本會宗旨,為發展事業與維護國家秘密安全而自願結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專業性、自律性、涉密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協調政府、社會和市場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第三方保密服務保障體係,發揮協會參謀輔政作用、橋梁紐帶作用、(行業)自律治理作用、服務保障作用和集群優勢,為會員事業發展服務,為我省工作大局服務,推動保密事業科學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條  本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主要在廣東省地域獨立開展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國家保密局和社團登記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沿江東路463號(珠島賓館10號樓),郵政編碼為51005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規,開展保密宣傳教育,普及保密常識,提高我省廣大幹部、群眾的保密觀念。
  (二)探索、調研保密工作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交流保密工作經驗,組織和推動保密工作實踐與理論研討,向業務主管部門或決策機關建言獻策。
  (三)承擔政府以購買服務方式或政府確定的其他方式所授權、委托的保密安全領域基本公共服務、社會事務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技術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務等事項;推動保密領域規範化建設和保密安全工作體製、機製創新。

(四)跟蹤保密科學技術新成果和發展新趨勢,開展保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推廣應用保密科技成果;編製本省保密領域相關治理規則和省級保密標準。
  (五)組織保密業務、技術和技能培訓,促進我省保密職業教育和學曆教育正規化。

(六)為全省保密裝備強製配備服務;提供保密安全業務代理、評估、谘詢和保密技術服務。
  (七)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業務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動,提升素質,增強凝聚力。
  (八)編輯出版會刊、普及性讀物、論文集等,代理發行保密業務書刊、資料。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

    (十)協調、管理和規範治理保密領域及各專業係統(行業),開展工作績效、保密安全技術與質量評先、評優。

    (十一)實施(行業)自律與監督,引導保密領域各專業係統(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十二)受委托為保密單位管理涉密物業和涉密場所服務。    

    (十三)保密項目(含貨物、工程和服務事項)的實施和勞務派遣。

    (十四)籌辦廣東保密基金會,合法募捐、籌集資金為在保密工作中獲得較高榮譽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幫助從事保密工作的幹部、職工排憂解難。

    (十五)致力保密事業信息安全投融資平台建設,支持會員單位發展創業。
    (十六)承擔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新增的或臨時性、階段性的適合本會參與的公共服務事項和交辦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機關單位授權或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製。會員包括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限定要求)。
   (三)保守本會秘密和國家秘密。

   (四)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五)依法持有有效證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申請人入會的程序:

   (一)申請人填寫並提交《社會團體入會登記表》和《單位會員申請表》或《個人會員申請表》          (二)申請人提交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 

   (三)本會秘書處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認為合格的,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入會申請如未獲理事會批準,申請人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再次提出申請,並由會員(代表)大會做出最終決定。

   (五)理事會決定或會員(代表)大會做出最終決定接納申請人為會員的,由本會秘書處通知申請人在30日內辦理會員入會手續(並頒發《會員證》,通過網站和刊物以予公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表決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退會自由。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保守本會秘密和國家秘密。

(五)本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定期在本會網站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三條  自然人會員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會員解散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應每年到本會進行注冊。會員根據本會每年定期下發的《會員注冊通知》,可在本會秘書處注冊,也可在本會網站注冊。

會員連續兩年不注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數量在200個以上時,可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人數,一般不少於全體會員的1/3。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權。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並決定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案。

(六)對本會重大事項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製定、修改章程。

(九)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的年限為5年。

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執行。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應詳細規定大會的召開、選舉和表決程序,會議記錄的一般內容,會議決議的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大會對理事會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日期由理事會議決定。會議的日程草案,由秘書處擬定,報會長審定。

第二十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3個工作日前,本會秘書處應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和會議的時間、地點通知各會員單位和代表本人。

會員(代表)大會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要確保會員(代表)大會能夠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未經討論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

會員(代表)大會須全體會員(代表)2/3以上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或會長委托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會員(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罷免理事、監事和組織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2/3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會議和表決(但僅限特殊情況)。會員(代表)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會議和表決的,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有效授權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應有完整記錄並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依照本章程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職權,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成員的人數一般為會員(代表)人數的1/3,且人數應為奇數。

理事會成員人數低於總數2/3時,須按照程序立即補選。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製訂本會的內部管理製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事項。

(九)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人數在50人以上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包括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一般為理事的1/3。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幹名。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任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保密觀念強;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保密領域(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本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候選人資料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3個工作日前向全體會員(會員代表)公開,同時在本會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三條  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一般采取差額選舉的方法,以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

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讚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他人。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應有到會代表人數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方為有效;理事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讚成票方能當選。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應有到會理事人數的2/3以上參加投票選舉方為有效;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2/3以上讚成票方能當選。

第三十六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七條  會長的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須有1/3以上理事提議,經出席理事會的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或會長職務出缺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指定1名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會長如因故不能履行職務超過6個月的,可召開理事會,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會長。

會長、副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1/2以上的理事同意。

第四十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組織研究本會及本行業領域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本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發本會重要文件。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本會所賦予的權利,維護本會利益。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1年內累計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議或不履行理事職責的,經會長提名取消其理事資格,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監事(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四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會議建議在會議召開3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建議在會議召開以前通知全體(常務)理事。

第四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可采取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做出決議。

第四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第四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常務)理事名單。

(三)會議議程。

(四)(常務)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常務)理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八條  本會暫設1名監事,待協會發展壯大時再設監事會(人數應為奇數)。

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依照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會的決策、決議、計劃的製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本會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以及各分支(代表)機構任職人員和本會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章程和管理製度,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十條  監事應列席相關會議。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五十一條  監事的任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沒有擔任本會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曆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五十二條  監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在任期內,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監事候選人資料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3個工作日前向全體會員(會員代表)公開,以保證會員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監事的選舉一般采用無記名投票和差額選舉。

第五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應有到會代表人數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方為有效。

監事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票數始得當選監事。如果監事候選人得票均未達到1/2時,可進行多輪投票,直到選舉出符合規定的監事人選。

第五十四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監事(會)委托,核查本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出席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四)根據本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他監督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相關工作。

第五十五條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職權謀取私利。

(三)保守本會秘密。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會長、秘書長或其他管理人員列席監事會議。

 

第五章  秘書處

 

第五十七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具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幹內部工作機構,並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第五十八條  秘書處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會長指示及理事會決議,具體籌備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和本會的其它活動。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活動,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三)妥善保管本會有關的檔案材料。

(四)處理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可設副秘書長若幹名。

    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辭職或免職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投票表決,表決前秘書長有權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陳述履職情況。

    第六十條  秘書長的任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擔任秘書長相適應的工作閱曆和經驗。

    (二)具有較強的保密業務能力、綜合管理與協調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如遇特殊情況任期屆滿時超過70周歲的,須經全體理事會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秘書長實行聘任製或選任製。由會長提名1名副會長兼任,聘(選)任製秘書長可以連聘(選)連任,任期與理事成員任期相同。

    第六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召集並主持秘書長辦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和會長交辦的事項。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協會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出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七)本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秘書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秘書長辦公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秘書長辦公會的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定的人員組織實施。

會議紀要同時抄送本會監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會設專職工作人員。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專職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以及離退休製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會建立規範的人事管理製度。組織專職人員進行培訓,逐步提高專職人員的工作水平。

 

第六章  分支(代表)機構

 

    第六十六條  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可設立專門從事本會某項業務活動的分支機構;或在本會住所地以外屬本會活動區域內設置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事項的代表機構。

分支(代表)機構在本會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六十七條  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應符合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應至少有15個以上與擬設分支(代表)機構業務範圍一致的會員。

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六十八條  分支(代表)機構應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人選、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

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本會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六十九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  分支(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分支(代表)機構的日常工作由本會秘書處指導。分支(代表)機構每年應向本會秘書處報送半年及年度工作總結和翌年工作計劃。遇有特殊情況應隨時報送。

分支(代表)機構舉辦的各種業務性活動,應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開展,必要時可派人參與。

分支(代表)機構一般不對外發布信息,確需以分支(代表)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的,應經本會秘書處審核,經批準後發布。

第七十一條  分支(代表)機構應依據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定製定分支機構工作規則,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後執行。

第七十二條  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分支(代表)機構的各類會議,組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計劃、年度工作總結。

(二)組織實施本分支(代表)機構的會議決議及工作計劃。

(三)向本會(常務)理事會彙報工作,向本分支(代表)機構委員通報情況。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十三條  分支(代表)機構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損害本會聲譽的,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嚴重情況可采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等措施。

第七十四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變更及撤銷須經(常務)理事會批準並形成決議後,向全體會員公布。

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注銷的相關工作一般由本會秘書處辦理。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政府部門的經費補助。
    (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項目采購方式獲得的服務收入。

(五)在章程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承擔或參與科學技術研究和其他項目所獲得的經費或報酬。

(七)利息。
    (八)本著積極籌措、多渠道開辟的原則,合理組織資金來源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七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 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0 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五)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六)個人會員每人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七)省保密行政主管單位根據政策規定推薦在職公務員或退休人員擔任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和會長職務的,一律按個人會員標準繳納會費。

(八)聘任的榮譽會長、副會長、顧問職位和聘任的專家免繳納會費。

    第七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八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和根據本章程製定的財務管理製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經費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八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市場企業薪酬情況執行。

 

第八章   黨建工作

 

    第八十四條  本會具備條件時應當成立黨組織,黨組織設置形式根據黨員的人數確定。

凡專職工作人員中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時,單獨建立黨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名時擬建立黨小組,提請業務主管單位的黨組織選派黨的工作指導員或聯絡員,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八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結合本會工作實際,建立健全黨的各項工作製度,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八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十八條  本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八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九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6年4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所稱“1/2”、“2/3”、“過半”以及“滿”、“連續”等,均包含本數。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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