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的內涵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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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0 10:15:03 |
編者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本刊將結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特點,從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以及程序正當三個方麵,詳細介紹了概念的內涵、原則和具體要求,供讀者學習參考。 合法行政的內涵和要求 ——依法行政基本要求解讀(一)
一、合法行政的內涵 從本質上講,合法行政所依之法應當是充分反映民意、符合客觀規律、科學理性、公正的法律。法必須充分體現民意,而不是少數人或者長官個人的意願的反映;法必須遵循客觀規律,符合客觀實際,符合國情,符合法的基本價值理念,科學、合理、公正。立法法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從形式上講,合法行政所依之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傳統法治觀念隻從形式上認識行政與法的關係,認為“無法律便無行政”、“一切行政都必須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因而法隻限於議會製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規。現代各國學者普遍認為,隨著現代行政管理範圍的擴大,法要從原來立法機關所製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擴展到行政機關依職權而製定的與法律保持一致的行政法規、規章。因為行政法規、規章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具體化,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也必須受其約束。當然,行政機關製定的行政法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規章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不能作為行政的依據。 從法的要素方麵講,合法行政所依之法,不僅應包括法律規則本身,還應包括法律原則、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法律規則是具體規定人們行為、權利義務的行為準則,它具有典型的法律適用性。法律原則雖然不像法律規則那樣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行為模式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但它同樣具有可適用性,在創製、理解和適用法律規範的過程中,不可缺少。它不僅可以指引人們如何正確的適用法律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法律規則或者法律規則規定有漏洞時,可以替代規則或者填補立法漏洞而被直接適用。除此之外,合法行政所依之法還應當包括法律規則背後隱含的法律精神、法律價值。 現代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的職權分工也呈現日漸專業化的趨勢,這種專業化是實現行政高效率的重要保障之一。行政越權使得這種專業化的行政組織設置格局遭到破壞,從而嚴重影響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進而直接妨礙行政機關行政目的的實現。 職權法定原則應當涵蓋政府的全部活動,不僅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法律依據,造成的損害是局部、個別的。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對象是普遍的,一旦違法,造成損害相應也是普遍的。近年來,某些政府部門損害國家、個人利益的行為很多是由其抽象行政行為造成的。比如,個別部門和基層政府亂立收費項目,通過製定規範性文件為自己創設罰款和攤派權力,限製、剝奪公民法人權益等,都是抽象行為違反職權法定原則的結果。理解職權法定原則,必須深刻地理解這樣一個重要的區別,即對政府而言,凡是未經法律授權的行為,原則上均不得實施;而對公民而言,隻要是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原則上公民都可以做。這是公民自由的基礎。過去,職權法定原則未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貫徹。有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認為,隻要是法律沒有禁止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行政機關都可以做,於是,采用各種手段,自行創設本部門、本地方的權力和謀取本部門、本地方的利益。 這裏需要特別強調是,行政職權是公權力。對於行政機關來說,職權既是權力,也是義務和責任。法律授予行政機關權力,同時也是賦予行政機關義務和責任。 合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要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否則,就是不作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負有某種特定的作為義務,並且具備履行義務的能力,卻故意或者過失沒有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定義務的發生一般基於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作為義務;二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先前實施的行為(無論是合法還是非法、作為還是不作為),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處於可能遭受損害的狀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義務采取積極措施阻止損害結果的發生;三是,行政合同義務。行政不作為在實踐中往往表現為瀆職、失職和推諉拖延等等。 近年來,在行政訴訟中,行政不作為占了相當比例。在這些案件中,有的行政機關是迫於權勢“不敢為”,有的行政機關是因無利可圖“不願為”,有的行政機關是得過且過“不思為”,有的行政機關則是因為監督不力“不必為”等等。行政不作為降低了行政效能,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影響政府的形象和信譽。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不作為造成的損害有時甚至超過濫用權力。 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包括製定規則、發布行政命令、實施行政許可、進行行政指導、予以行政確認、給予行政授權、作出行政獎勵、實施行政製裁、進行行政監督,等等。法律、法規、規章一般都對行政機關實施上述行政管理活動規定一定的條件、幅度、方式等等。比如,《律師法》第8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律師資格;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申請人欠缺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行政機關都不能向其頒發律師資格證書。再比如,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就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種類進行處罰,不得采取行政處罰法規定之外的處罰方式。行政機關隻能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幅度、方式範圍內進行活動和選擇,否則就構成實體違法。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對於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等事項方麵,隻有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才能實施相應的管理活動。這是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長期以來,不少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習慣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就實施對公民不利的管理行為,亂收費、亂攤派、亂處罰、亂設許可、隨意強製的現象屢見不鮮。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第一次將法律保留原則引入了行政處罰領域,明確規定了處罰法定的原則,並對不同效力法律規範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作了詳細規定。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對法律保留原則作了完整而又具體的表述。該法第8條規定:“下列事項隻能製定法律: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特別行政區製度、基層群眾自治製度;犯罪與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民事基本製度;基本經濟製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製度;訴訟和仲裁製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法律的其他事項”。第9條規定:“上述事項尚未製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委員會可以授權國務院製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與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和處罰、司法製度等事項除外。”《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吸收法律保留的精神,將其規定為合法行政的一個基本內容。今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時,必須遵循《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下,不得擅自作出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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