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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管理 優化服務 推動母嬰保健工作高質量發展——《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修訂解讀

時間:2023-04-03 15:15:19     來源:廣東人大網


  3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修訂出台,既是貫徹落實上位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滿足我省母嬰安全保障工作的現實需要,對提高母嬰保健服務質量和水平,保障實施優化生育政策,維護婦女兒童健康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緊扣時代命題,回應群眾所需

  ——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口問題,根據我國人口發展變化形勢,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實施二孩、三孩政策以來,人民群眾對高質量的母嬰保健需求越來越高。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建立生育支持政策體係,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廣東是人口大省,婦女兒童數量、新生兒出生量均在全國前列,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後,高齡孕產婦增多,對保障孕產婦和嬰兒健康、綜合防治出生缺陷、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等方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訂《條例》及時規範母嬰保健領域的新問題,能夠為推動新時期我省母嬰保健工作健康發展起到指引規範作用。

  ——銜接上位法、落實好政策。2017年、2022年,國家相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刪除了“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相關內容,並將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機構和人員的審批權限從市級調整為縣級;2021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2017年,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17號令取消了家庭接生員和母嬰保健監督員審批製度;2021年6月,國家出台《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婦女兒童健康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落實“放管服”要求,相關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審批權限逐級下放。我省於1998年出台、2004年及2010年兩次修正的原《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關於母嬰保健監督員、家庭接生員審批和婚前醫學檢查等有關製度規定,已不適應上位法和國家有關要求,亟需修改。

  ——總結新經驗,固化好製度。近年來,我省母嬰保健服務質量和水平不斷提升,關注婚前、孕前、孕產期、產後等各個時期,積極回應群眾關切,持續強化母嬰保健服務保障,實施了一係列便民利民惠民的政策措施,給予孕產婦和嬰兒全方位的製度關懷。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如婚前孕前醫學檢查“二檢合一”、孕產婦心理健康關護、重大傳染病母嬰傳播預防等,需要及時總結提煉固化下來,指導和推動各地進一步鞏固和提升成效。

  明晰各方職責,凝聚工作合力

  母嬰保健涉及麵廣、內涵豐富,許多工作需要各方協同推進。為了規範各方職責,形成工作合力,《條例》對相關主體責任進行了規範。

  一是合理界定適用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上位法的規定,《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婚前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兒保健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該規定與上位法相銜接,所稱母嬰保健服務主要是指為孕產婦、胎兒、新生兒、嬰兒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同時,以列舉方式將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表述為婚前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兒保健等,細化了上位法,為日後母嬰保健工作的開展、監督、執法等提供了依據。

  二是壓實政府部門職責。母嬰保健服務是政府向社會提供的一項公共服務,隻有政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部門之間團結協作才能保證母嬰保健服務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條例》第三條規定了政府職責,從加強母嬰保健工作領導、給予經費支持、扶持欠發達地區母嬰保健工作、按規定免費提供母嬰保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治和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提供必要條件,以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增加母嬰保健免費服務項目等方麵進行了規範。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職責,規範了衛生健康部門的主管責任,明確了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三是發揮群團協會作用。著眼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在橋梁紐帶、推動促進,溝通協調、監督自律等方麵的優勢作用,《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母嬰保健工作,第三款規定母嬰保健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信息交流、訴求反映、服務谘詢和行業自律作用,充分調動相關群團組織和行業協會的積極性,引導根據自身特點、工作側重,發揮各自在母嬰保健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四是落實宣傳教育責任。為構建多維宣教網絡,優化宣教效果,《條例》第五條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新聞媒體等主體的宣傳教育責任,對如何開展母嬰保健宣傳教育提出了相應要求,大力普及母嬰保健知識,推廣先進實用母嬰保健技術,著力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支持母嬰保健工作、關愛孕產婦嬰兒健康的良好氛圍。

  把握階段特點,管理服務並重

  母嬰保健工作是涉及孕前、孕產期、產後全周期,針對孕產婦、胎兒、嬰兒全鏈條的醫療保健服務,階段性明顯,專業性強,醫護要求高,既要提供優質服務,更應加強規範管理。

  一是推行婚前孕前醫學檢查。考慮到婚前孕前醫學檢查是預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婚姻登記處是進行婚檢和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宣教和服務的關鍵窗口,目前我省已有75.8%的婚姻登記處設有“一站式”婚前孕前檢測場所,為強化建設要求,擴大檢查服務覆蓋麵,《條例》第六條進一步強化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婚前孕前醫學檢查宣傳、引導和保障工作的職責,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檢合一”,對提供便利檢查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二是關注孕產期保健服務。孕產期是女性人生的特殊時期,這一時期,女性的生理、心理變化劇烈,容易出現各種身心問題。《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在強調孕產婦應當做好自我健康管理的基礎上,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範為孕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加強孕產婦心理健康服務,並鼓勵和支持心理援助機構、社會工作機構、誌願服務組織以及社區為有需要的孕產婦提供心理健康援助。同時,考慮到家庭成員行為對母親、胎兒、嬰兒的重要影響,《條例》還倡導孕產婦家庭成員相互關愛,形成符合孕產婦自身和家庭特點的健康生活方式。

  三是明確新生兒保健規程。著眼規範管理、量化服務,《條例》第十四條對新生兒訪視建檔、嬰兒預防接種等保健要求和具體項目進行了規定;同時,考慮到母嬰同室有利於增進母嬰感情,有利於早吸吮和按需哺乳以及母親照顧嬰兒、熟練護理方法,對產後母嬰同室作了倡導性規定。考慮到母乳喂養對於促進嬰幼兒生長發育,降低母嬰患病風險,改善母嬰健康狀況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第十五條從全社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四個方麵,對促進母乳喂養工作進行了規範。

  四是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預防措施。著眼孕前預防出生缺陷發生、孕期降低嚴重出生缺陷兒出生概率、產後改善出生缺陷患兒生理功能,《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要求衛生健康部門指導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預防綜合防治措施,對醫療衛生機構做好育齡夫妻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綜合幹預,以及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二款突出全麵關懷,進一步規定完善出生缺陷患兒醫療保障製度,以減輕缺陷患兒家庭的負擔。

  完善製度供給,加強安全保障

  一是預防重大傳染病母嬰傳播。母嬰傳播是艾滋病等重大傳染病傳播的重要途徑之一。為預防、控製艾滋病等重大傳染病對婦女兒童健康的威脅,及時阻斷重大傳染病的母嬰傳播,《條例》第九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等重大傳染病的檢測、谘詢服務及幹預治療。

  二是實施危重孕產婦嬰兒救治救助。近年來,群眾生育年齡推後,高齡孕產婦增多,生育風險增高的趨勢日趨明顯。為進一步加強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治工作,降低死亡率,保障母嬰安全,《條例》第十二條對指定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治中心,組建區域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專家組,建立醫療衛生機構、急救中心和血站聯動機製,健全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急救、會診、轉診網絡均作了明確規定;第十三條對完善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新生兒救助製度提出具體要求,切實保障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孕產婦、新生兒得到及時救治。

  三是建立健全監測評審製度。婦幼健康監測是婦女兒童健康服務的基礎性工作。考慮到監測數據能夠反映婦女兒童健康狀況,為婦幼衛生決策提供科學可靠依據,為婦女兒童發展規劃評估提供數據支撐,《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建立健全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報告製度,同時實行孕產婦死亡、新生兒死亡病例評審製度,促進相關保障政策的進一步完善。

  聚焦監管重點,強化剛性約束

  一是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具有法律意義,對新生兒各項權利有重大影響。因此,保證其真實準確至關重要。為此,《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孕產婦住院分娩時進行實人實名核驗;第十六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新生兒簽發國家統一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偽造分娩病曆、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醫療衛生機構發現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行為應當立即報案,要求公安機關在為新生兒辦理戶口登記時查驗出生醫學證明;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還設定了違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相關法律責任。

  二是強化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涉及醫學、社會、倫理、法律等諸多問題,屬於限製性應用的特殊臨床診療技術,需要嚴格監管、規範實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對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提出了明確要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建立檔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關鍵環節進行實人實名核驗,並要求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監管;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要求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製,依法查處非法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違法行為;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明確了非法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法律責任。

  三是嚴格性別鑒定或終止妊娠規定。著眼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實現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保護母嬰合法權益,《條例》第十八條明確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並在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對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注重母嬰相關信息和隱私保護。個人醫療健康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的保護重點。為保護孕產婦、嬰兒及其家屬的個人信息和隱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及相關監督管理過程中掌握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是禁止違規使用母乳代用品行為。為促進母乳喂養,規範母乳代用品使用,《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和違規提供母乳代用品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並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中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是強化母嬰健康技術服務監管。加強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是促進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的必要手段。《條例》第二十條對加強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考慮到婦幼保健機構在母嬰保健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定位,該條針對加強婦幼保健機構監督管理、建立績效考核評價製度著重作出規定,從製度層麵進一步壓實婦幼保健機構的責任。同時,該條結合產前診斷、輔助生殖、助產等母嬰健康技術服務風險較高的特點,突出了加強技術評估、質量改進和風險防範的要求。為保證各項監督管理工作執行到位,第二十四條對監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也作了相應明確。


政策原文: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