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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指引

時間:2023-09-14   來源:本網   訪問量:-

 

  問:如何正確看待減刑假釋?

  答: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看,隻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或者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依法予以減刑”,除此之外,法律規定都是可以減刑、假釋而不是應該。可見減刑、假釋屬於國家改造罪犯的權力,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國家為促進、激勵罪犯改造而製定的獎勵措施,不以罪犯的意誌為轉移,不是罪犯要求減刑、假釋就一定要減刑、假釋。按狹義法理理解,罪犯對減刑、假釋隻有服從的義務,沒有申訴和上訴權利。

  問:提請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答:按照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依法予以減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應依法予以減刑。

  問:“確有悔改表現”的標準是什麼?

  答:“確有悔改表現”的法律規定是: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問:怎樣理解主觀認罪悔罪?

  答:認罪悔罪是指罪犯承認自己的罪錯,接受懲罰,對自己的罪行和社會危害性有認識並反省,能自我剖析犯罪原因,矯正惡習,具有正確的改造態度和贖罪意識,努力改過自新。包涵四個層次:首先是知罪,罪犯通過教育改造應認識到犯罪行為觸犯國家刑律禁令,它不同於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犯罪行為是刑法所明文嚴令禁止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可觸犯,犯了就應接受嚴厲的懲罰;其次是認罪,罪犯要承認自己罪行的錯誤,認識行為的危害性和嚴重後果,如實供述罪行,深刻反省,接受刑事製裁,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再次是悔罪,建立起廉恥之心,明白犯罪不是件光彩的事情,能感到後悔,對犯罪行為有恥辱感,有行為責任意識和基本的法製觀念,逐步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徹底悔悟,努力改造;最後是贖罪,對被害人、對社會、對自己和自己的親人要有贖罪意識並積極矯正惡習,要有實際行動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棄惡向善,真誠悔過。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會根據罪犯服刑改造的一貫表現,從其生產、生活、接受教育等活動的言行舉止情況綜合評判。

  問:提請假釋的條件是什麼?

  答: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罪犯的假釋條件是:(1)達到規定的執行期限;(2)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同時還要求對罪犯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規定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第十五條規定在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問:為何應高度重視財產刑的執行和附帶民事賠償、退贓、退賠的履行?

  答:全部執行財產刑、履行附帶民事賠償和退贓、退賠是每名被判處財產刑、附帶民事賠償、退贓、退賠的服刑人員必須履行的義務。雖然法律中建立了財產刑執行與減刑、假釋聯動機製,但法院在審理中不是以罪犯繳交罰金數額大小作為依據,而以罪犯是否積極執行、盡力履行為衡量標準。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執行能力的罪犯必須一次性執行完畢,不具備全部執行能力的罪犯可分次履行完畢,但不能為了兌換從寬減刑幅度而故意分次履行,法院會將相關行為視為投機改造裁定不予減刑。

  同時被判處財產刑又有附帶民事賠償或退贓、退賠義務的罪犯,根據法律的規定,必須先履行附帶民事賠償或退贓、退賠義務,再執行財產刑。尚未履行附帶民事賠償或退贓、退賠完畢的罪犯向法院提供財產執行財產刑的,法院會優先視作履行附帶民事賠償或退贓、退賠,財產刑仍視為未執行。

  對於尚無執行、履行能力的罪犯可出具困難證明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履行。監獄在辦案中將結合罪犯收支明細表對困難證明進行審查。收支明細表顯示月收支、消費較多的,監獄將不予采信困難證明,對提請幅度進行從嚴把握;收支明細表顯示明顯有執行、履行能力的,經教育後執行、履行的,可提請減刑;教育後仍拒不執行、履行的,不予提請減刑。

  罪犯提交困難證明的內容必須真實反映實際情況,切不能帶有僥幸心理提交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困難證明。如困難證明與檔案資料不一致的,或與收支明細表有衝突,法院在審理時會認為不如實陳述家庭情況,或實際有履行能力,提交有虛假內容的困難證明,會裁定不予減刑。

  問:自報身份能否提請減刑?

  答:根據相關規定,對於自報名身份未核實清楚的罪犯,一般不予提請減刑。監獄會及時根據罪犯入監後提供的家人戶籍地址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函請求核實。關於自報名,判決(裁定)上會在罪犯基本情況上進行表述。因此,屬於自報名的罪犯應及時如實向監區反映自己的身份情況,同時本人也要積極透過親屬主動將情況向戶籍地公安機關反映,非因罪犯自自身原因所致身份情況不能查證屬實的,監獄會根據罪犯親屬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結合服刑期間會見、通信、親情電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於故意隱瞞、拒不交代真實姓名、住址、家庭等身份情況的罪犯,不予提請減刑。

  問:為何監獄提請幅度和法院裁定幅度會不一致?

  答:監獄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和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是一致的。但監獄提請時,主要是以罪犯考核期內的改造表現作為提請幅度的依據;法院在審理時,除審查罪犯考核期內的改造表現外,還會對罪犯諸如犯罪事實、犯罪主觀惡性、社會危害後果等等情況進行審查。

  因此,在減刑、假釋案件中,法院的裁定幅度會與監獄的提請幅度存在不一致是正常的,並沒有違反法律及製度的規定。

  問:減刑裁定送達後能否撤銷減刑裁定?

  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發現本院或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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