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製定了《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劃定辦法》《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劃定指引》。
一、法律依據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21〕43號)
(二)必要性
為規範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的劃定工作,提高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水平。
二、解決主要問題
一是進一步明確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劃定工作各部門工作內容;
二是為我省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劃定提供參考依據;
三是明確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在公布前應當組織論證、公示征求意見並明確公示期限;
四是明確已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需要進行調整的具體要求和程序;
五是明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對外公開方式;
六是明確責任義務,鼓勵各地市通過用地置換、財政補助等方式,建立利害關係人補償製度,製定補償標準,加強對文物本體保護和周邊風貌的管控力度。
三、主要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的劃定與調整。
第三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的劃定和公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實施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劃定保護範圍,可以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劃定建設控製地帶。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的信息表和圖則由所在市、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製,並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繪製圖則所需矢量圖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上報省人民政府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劃定的信息表和圖則進行審查,並提出辦理意見。
第五條 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劃定可參照《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劃定指引》。
第六條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在公布前,應當由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並通過公示形式征求意見,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七條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後,在未公布新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前,可沿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後,應當按程序重新核定公布保護範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原建設控製地帶可沿用。
在級別不變情況下,調整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或建設控製地帶,應當通過編製保護規劃或提供調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調整前後對比圖等,按程序公布。
第八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在劃定公布後,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外公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係統。
第九條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劃定所需經費依法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地可通過用地置換、財政補助等方式,建立利害關係人補償製度,製定補償標準,加強對文物本體保護和周邊風貌管控。
未能及時完成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劃定工作的,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責令整改。造成文物本體受到破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原文鏈接: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劃定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