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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讀】《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解讀

時間 : 2023-04-10 16:24 來源 : 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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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麵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引導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印發了《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網絡演出劇(節)目管理要求。

一、《通知》的製定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受疫情影響,部分單位選擇以直播或者錄播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供演唱會等演出劇(節)目,創新了演出劇(節)目形式,豐富了互聯網文化業態,較好地滿足了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但新業態與傳統營業性演出存在明顯區別,無法完全按照線下營業性演出進行管理。同時,新業態也存在安全隱患,亟需明確相關管理要求。在此背景下,文化和旅遊部通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起草並印發了《通知》。

二、什麼是網絡演出劇(節)目?

答: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將演出劇(節)目通過互聯網(含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演出劇(節)目包括但不限於音樂會、演唱會、音樂節、舞台戲劇(含戲曲、歌劇、話劇、舞劇、音樂劇等)、曲藝、雜技、脫口秀等演出活動。

目前,網絡演出劇(節)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態:一是通過互聯網直播境外舉辦的演出劇(節)目;二是通過互聯網提供錄製的演出劇(節)目音視頻;三是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製作的演出劇(節)目或者虛擬演出劇(節)目;四是其他通過互聯網形式傳播的演出劇(節)目。

三、《通知》與2020年印發的《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是什麼關係?

答:2020年,為幫助演出行業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下複蘇,文化和旅遊部出台《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62號,以下簡稱62號文),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的演出活動,可由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在線傳播服務。62號文的出台,為營業性演出通過互聯網傳播提供了合規的路徑和指引,明確營業性演出網絡傳播無需重複報審,降低企業負擔,推動演出行業複蘇。

在近兩年的實踐中發現,由於線下營業性演出有場地、消防等審批前置要求,不是所有通過網絡傳播的演出都符合營業性演出審批要求。

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文化和旅遊部印發《通知》,明確無法按照62號文的要求取得線下營業性演出審批的網絡演出活動,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的網絡演出劇(節)目進行管理。同時,對於可取得線下營業性演出審批的網絡演出活動依然按照62號文進行管理,無需作為網絡演出劇(節)目重複報審報備。

四、哪些單位屬於《通知》中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需要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答: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誰傳播,誰負責”的原則,直接向公眾提供演出內容直播、音視頻服務的互聯網平台企業屬於《通知》中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需要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例如,單位或個人在直播平台開通賬號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則該直播平台需要取得經營範圍包含“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開通賬號的單位或個人無需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網絡演出劇(節)目如何進行報審報備?

答: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和旅遊部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對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備案。進口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參演人員中有境外演員,舉辦地、錄製地在境外,或者虛擬演員、虛擬演出劇(節)目的版權屬於外資機構、境外人員的網絡演出劇(節)目。港澳台演員參照境外演員管理。含有港澳台資本的機構參照外資機構管理。

網絡演出劇(節)目具體報審報備工作由內容提供平台進行。同一內容由多家平台提供的情況,可選擇由一家平台牽頭同時為多家平台報審報備,也可選擇由各家平台分別報審報備。

六、對網絡演出劇(節)目的內容提出了哪些要求?

網絡演出劇(節)目不得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七、對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容管理製度,配備適應內容審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演出劇(節)目的內容管理,並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的,應當采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延時時長由企業根據內容安全實際需要自行設定,同時,安排專人對網絡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問題應當第一時間阻斷並處置。


文件鏈接: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