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旅遊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和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的旅遊市場環境,近年來,廣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持續加大旅遊市場整治力度,嚴厲打擊“不合理低價遊”、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誘導或強迫購物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警示廣大旅遊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引導旅遊者理性消費,共同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旅遊市場環境,全麵提升我省旅遊服務水平,現發布2024年旅遊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案例1:廣州某國際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導遊證人員提供導遊服務案
2023年4月,根據上級轉辦線索,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廣州某國際旅行社檢查,發現該旅行社涉嫌安排未取得導遊證人員為一旅遊團提供導遊服務。經調查,該旅行社2023年3月4日與廣州某醫院簽訂了西關永慶坊+陳家祠1天遊行程中,委派鄒某執行導遊任務,鄒某未取得旅遊主管部門頒發的導遊證,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對廣州某國際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6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廣州某國際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孫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廣州某國際旅行社計調葉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鄒某使用他人導遊證的線索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案例2:廣州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為接待旅遊者選擇的交通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案
2023年5月25日,廣州市增城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執法人員對廣州市增城區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檢查時,發現該旅行社無法提供2023年4月19日至4月24日廣西6日遊團隊的旅遊包車資料。經調查,該旅行社未與租車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未查驗車輛合法經營資格,且經增城區交通運輸局核實,此次旅遊使用的車輛不具備營運資質,租用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營運車輛證據確鑿,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廣州市增城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廣州市增城區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做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深圳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接上級線索,2023年9月4日,深圳市龍華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戶外遊學活動招徠旅遊者,涉嫌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經調查,深圳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其公司微信公眾號發布旅遊信息招徠旅遊者,並提供交通接送、餐飲、住宿、景點門票、導遊等服務,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深圳市龍華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深圳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做出罰款2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252元,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某做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肇慶市周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3年3月11日,肇慶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執法人員對端州城區開展旅遊汽車大巴專項檢查,依法對肇慶市端州區三路16號前停放的三輛旅遊汽車大巴共119名乘客開展執法檢查,現場帶隊人員無導遊證,且無法向執法人員提供組團社名稱、旅遊行程單、旅遊合同等相關資料。在我廳指導和協調下,肇慶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會同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雲南省麗江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調查相關組團社、地接社組織接待該旅遊活動的相關情況。
經核查,當事人周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宣傳、招徠119名遊客參加“6天5夜雲南遊”旅遊活動,收取遊客相關團款後,將遊客轉交給深圳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出團。周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肇慶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責令當事人周某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