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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發布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典型案例(四)

時間 : 2021-04-27 11:10 來源 : 本網 作者 :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處 編輯 : 左秋怡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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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落實文化和旅遊部2021年度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專項整治行動,充分發揮行業典型案件的普法教育功能,提高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營造旅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輿論聲勢,省文化和旅遊廳梳理了近年來我省發生的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典型案例,現予以分期發布。

案例11、深圳某噠旅遊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2020年9月8日,深圳市龍崗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收到上級轉來的深圳某噠旅遊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線索。經調查,該公司《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經營業務範圍為:境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沒有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許可。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其經營的飛豬平台網店名稱為“深圳噠噠旅遊專營店”,經營巴厘島、土耳其、毛裏求斯等出境旅遊線路的違法事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規定,深圳市龍崗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63.9元,罰款20000元,法定代表人謝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2、佛山市南海區“某樂蜂業”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19年3月12日,佛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南海支隊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對位於南海區大瀝鎮鄱陽路的“某樂蜂業”進行突擊檢查。經調查,該店擺放旅遊線路宣傳單張和遊客登記資料,負責人徐某承認存在招徠和組織包價旅遊的事實。徐某偽造廣州某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收遊客的證明材料,擅自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鑒於當事人經營時間較短,以及提供當地其他無證經營的線索有立功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規定,佛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南海支隊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3、深圳市羅湖區李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19年4月,深圳市羅湖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上級轉辦的案件線索,對涉案的深圳市康輝旅行社有限公司金田營業部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當事人李某涉案時並非該營業部的員工,其利用不當手段取得深圳市康輝旅行社有限公司金田營業部營業執照,並在欣欣旅遊網上注冊網店,發布旅遊產品,從事宣傳、招徠業務並從中牟利。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規定,深圳市羅湖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604元,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疫情後旅遊業的複蘇,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提醒廣大旅遊者,參團旅遊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正規旅行社,並簽訂規範旅遊合同,理性消費,謹防上當受騙。參加旅遊行程中的購物時,不要輕信導購“洗腦式”宣傳,對於涉嫌誘騙、強迫的購物行為可進行錄像、拍照、錄音、保留合同及購物憑證等手段固定證據,以便回程後進行維權。對於通過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小廣告發布的旅遊信息要加強甄別,對那些不提供旅行社名稱、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和聯係方式的宣傳廣告要提高警惕。無證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不法人員,基本都會以超出常理的“不合理低價遊”或者“免費旅遊”來招徠遊客,其本質是組織品質低劣的購物團。歡迎廣大遊客通過12318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熱線或12345政府熱線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