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助手
手機版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首頁 > 政務公開 > 信息目錄導航 > 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專欄 > 行政處罰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領域免處罰清單的通知

時間 : 2022-08-12 15:34 來源 : 本網 作者 :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處 【字體: 【打印】
分享到:

各地級以上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現將《廣東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領域免處罰清單》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執法工作實際,製定本地區免處罰清單。法律、法規、上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免處罰清單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準確把握行政處罰裁量尺度,對符合免處罰條件的違法經營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通過提醒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引導經營者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本免處罰清單有效期5年,自2022年8月15日起實施。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2年8月10日


廣東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領域免處罰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設定依據

適用情形

免處罰依據

配套監管措施

1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行政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改正,及時複查整改情況。

2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未向文化行政部門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行政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三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並複查。通知所涉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3

對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戴工作標誌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改正,及時複查整改情況。

4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改正,及時複查整改情況。

5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注明舉報電話。

第三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改正,及時複查整改情況。

6

對娛樂場所變更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未按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並複查。通知所涉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7

對遊藝娛樂場所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未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遊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遊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並複查。加強日常檢查。

8

對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未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第五條: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並複查。

9

對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八條第一款: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複查。

10

對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處罰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第一款: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應當於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麵材料:(一)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二)經營場所情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情況。

第三十七條第(十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十一)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並複查。

11

對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處罰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第二款: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自開展網絡發行業務後15日內到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麵材料:(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二)單位或者個人基本情況;(三)從事出版物網絡發行所依托的信息網絡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第(十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十一)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並複查。

12

對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的行政處罰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利用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在其網站主頁麵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

第三十七條第(五)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者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的;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改正,及時複查整改情況。

13

對為出版物發行業務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平台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處罰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為出版物發行業務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平台應向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麵材料:(一)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二)單位基本情況;(三)網絡交易平台的基本情況。

第三十七條第(十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十一)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並複查。

14

對網絡出版單位未在其網站首頁標明《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的行政處罰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第一款: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未標明有關許可信息或者未核驗有關網站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改正,及時複查整改情況。

15

對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行政處罰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責令改正,及時複查整改情況。

16

對旅行社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或者未告知旅遊者相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第三款: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按要求製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或者未告知旅遊者相關信息的,由旅遊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1.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前2年內沒有實施此項違法行為的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責令改正並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免罰清單編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