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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發布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典型案例(三)

時間 : 2021-04-20 10:09 來源 : 本網 作者 :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處 編輯 :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處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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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落實文化和旅遊部2021年度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專項整治行動,充分發揮行業典型案件的普法教育功能,提高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營造旅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輿論聲勢,省文化和旅遊廳梳理了近年來我省發生的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典型案例,現予以分期發布。

案例7、深圳市南山區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0年10月22日,深圳市南山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上級部門提供的案件線索,對“景程薈玩”微信公眾號以及“景程薈玩”網站進行遠程勘驗。經調查,深圳市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在“景程薈玩”銷售旅遊產品,當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旅行社業務,涉案金額21389元,其中違法所得88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規定,深圳市南山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85元、罰款2萬元,有關責任人員張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揭陽市某暢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0年3月18日,揭陽市文廣旅遊體育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位於榕城區淡浦路的揭陽市某暢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調查,該公司有旅遊包價線路廣告宣傳資料多份且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經檢查該公司財務資料發現,該公司共接收遊客報名參團出遊6單,營業額64988元,其中成團出遊1單,團費7600元,違法所得利潤105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規定,揭陽市文廣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50元,公司罰款18000元,直接責任人陳某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潮州市某子龍國際旅遊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案

2019年10月18日,潮州市潮安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上級的轉辦涉嫌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線索,對潮安區某子龍國際旅遊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調查,該公司《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經營業務範圍為:境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沒有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許可。經現場查驗,該社的團費收支明細表中存在“新加坡巴厘島七天”“港珠澳四天”等出境遊行程、收款金額、成本及利潤,並附有團隊成本核算單、出團確認書、發票、收款確認書等資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規定,潮州市潮安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沒收違法所得976元,公司罰款10000元,直接負責主管人員陳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深圳市某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案

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羅湖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收到旅遊者投訴舉報,稱其預定的出境旅遊團由於疫情無法成行,但組織方深圳市某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不退團費。經調查,該公司《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經營業務範圍為:境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沒有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許可。本案中深圳市某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徠出境旅遊團,屬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及《廣東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規定,羅湖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罰款20000元,直接負責人邱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疫情後旅遊業的複蘇,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提醒廣大旅遊者,參團旅遊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正規旅行社,並簽訂規範旅遊合同,理性消費,謹防上當受騙。參加旅遊行程中的購物時,不要輕信導購“洗腦式”宣傳,對於涉嫌誘騙、強迫的購物行為可進行錄像、拍照、錄音、保留合同及購物憑證等手段固定證據,以便回程後進行維權。對於通過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小廣告發布的旅遊信息要加強甄別,對那些不提供旅行社名稱、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和聯係方式的宣傳廣告要提高警惕。無證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不法人員,基本都會以超出常理的“不合理低價遊”或者“免費旅遊”來招徠遊客,其本質是組織品質低劣的購物團。歡迎廣大遊客通過12318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熱線或12345政府熱線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