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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 : 2024-01-30 17:28 來源 : 本網 作者 : 國家文物局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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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文物保護資金(以下簡稱保護資金)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護資金是由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納入國家文物保護有關規劃,並由地方組織實施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保護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有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保護需求、績效情況及國家財力狀況等確定。

中央財政對納入國家文物保護有關規劃,並由地方組織實施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事項予以補助。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落實相關支出責任,將文物保護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三條  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規劃先行、突出重點、中央補助、分級負責、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保護資金由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共同管理。國家文物局負責測算因素數據,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審核地方申報文件、組織重點項目評審和一般項目抽查,提出保護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監督指導保護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國家文物局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保護資金預算,對保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省級財政、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文物行政部門在數據審核、項目評審、預算安排、資金使用、績效管理等方麵的責任,切實加強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級及省以下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審核申報資料,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保護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方法,適當向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文物資源密集區傾斜,向革命文物等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傾斜。

第六條  保護資金政策實施期限為5年,具體為2024—2028年。政策實施期限到期前,財政部將會同國家文物局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續以及延續實施的期限。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七條 保護資金的補助範圍包括: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調查和保護規劃編製,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字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大遺址、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係建設等。對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以在其項目完成並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評估驗收後,申請給予適當補助。

(二)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於省級及省級以下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調查,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整體陳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等。

(三)考古。主要用於考古(含水下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重要考古遺跡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檢測、現場保護與修複、現場數字化保護,考古裝備購置等。

(四)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珍貴文物的預防性保護,文物本體保護修複,數字化保護,以及可移動文物調查。

(五)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調查和保護規劃編製支出,主要包括項目前期費、勘探測繪費、勞務費、谘詢評估費、委托業務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預防性保護支出,主要包括勘探測繪費、方案設計費、研發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谘詢評估費、管理費、委托業務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掘費、發掘現場安全保衛費、青苗補償費、臨時建築設施費、勞務費、文物標本測試鑒定費、考古遺跡現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複費、研發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四)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研發費、材料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谘詢評估費、管理費、委托業務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五)數字化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研發費、材料費、設備費、軟件開發和購置費、勞務費、谘詢評估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六)文物陳列展示利用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研發費、材料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谘詢評估費、管理費、委托業務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七)監測管理體係建設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軟件開發和購置費、勞務費、谘詢評估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八)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九條  保護資金補助範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數據庫建設和運維等以及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

第十條  保護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讚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製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辦法

第十一條  保護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是納入國家文物保護有關規劃的項目,包括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是指由國家文物局批複實施方案的項目。

國家文物局、財政部共同建立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項目庫,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監控,實行分級分類管理。項目庫分為項目申報庫、項目儲備庫、項目實施庫,分別對應項目申報、審核、執行環節。項目申報庫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填報,項目經國家文物局審核同意後轉入項目儲備庫,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審核下達預算後轉入項目實施庫。

第十二條  重點項目實行項目法分配。項目補助金額根據各省申報情況、文物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項目預算執行和績效情況等核定。

第十三條  一般項目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占40%、業務因素占60%計算補助數額,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對基本因素分配金額進行調整,根據績效調節係數對業務因素各省分配金額進行調整。績效調節係數由國家文物局根據某省保護資金績效自評、預算執行、文物保護資金管理使用、項目儲備庫入庫項目抽查質量等情況測算。

基本因素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權重20%)、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數(權重10%)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珍貴文物數(權重10%),根據國家文物局統計數據測算。

業務因素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立項數(權重10%),根據國家文物局批複的年度立項計劃測算;文物安全指標(權重10%),根據國家文物局對地方年度文物行政執法和安全監管工作評估情況測算;珍貴可移動文物修複數量(權重10%),根據國家文物局統計數據測算;項目申報情況(權重30%),根據國家文物局提供的項目儲備庫入庫項目當年申報金額測算。

第十四條  保護資金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保護資金=某省重點項目補助+某省基本因素得分/∑各省基本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40%+某省業務因素得分/∑各省業務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項目補助總額×60%;

某省基本因素得分=(某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全國該項因素總數×20+某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數/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總數×5+某省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數/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總數×5某省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數/各省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總數×10)×財政困難程度係數;

某省業務因素得分=(某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立項數/該項因素總數×10+某省文物安全指標/該項因素總數×10+某省珍貴可移動文物修複數量/各省珍貴可移動文物修複總數×10+某省項目儲備庫入庫項目當年申報金額/該項因素總數×30)×績效調節係數。

績效調節係數取值如下:

序號

績效得分

績效調節係數

1

≥90分

1.2

2

≥85分且<90分

1.1

3

≥80分且<85分

1

4

≥70分且<80分

0.9

5

<70分

0.8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所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明確項目實施周期和分年度預算,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不得申報。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其他中央轉移支付資金。

項目申報單位要科學合理編製項目實施方案,符合文物保護規律,統籌兼顧文物本體保護、安全防護、陳列展覽、預防性保護、活化利用等方麵的要求,在現場勘察、日常監測基礎上,對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進行總體設計和綜合考慮,提高項目實施方案的整體性、合理性和預算編製的科學性、規範性。鼓勵采取設計施工一體化方式,涉及同一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維修、安全防護等項目,在方案設計、預算編製和年度預算申請上應加強協同配合。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行政隸屬關係和規定程序逐級申報。項目如涉及國土空間、環境保護、林草、水利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申報前應當獲得相關部門批準。項目申報單位主管部門屬於非文物係統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 由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逐級申報。

對納入國家文物保護有關規劃的文物資源密集區整體性保護項目,由國家文物局批複實施方案,項目申報單位依據實施方案提出項目預算申請。

省級財政部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凡越級申報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資金使用需求,謀劃好相關項目,優化夯實項目儲備。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結合屬地實際,設置區域績效目標,指導基層文物行政部門和項目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設置要具有科學性、合規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項指標要符合實際,量化清晰,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八條  保護資金實行分級評審,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一般項目預算評審,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重點項目預算評審,並根據預算評審情況確定項目總預算控製數。未經評審的項目不得納入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項目庫。中央財政下達轉移支付預算後,各級財政部門、文物部門要嚴格按照文物保護項目庫中核定後的項目總預算控製數推進項目實施,不得重複評審或重複立項,不得擠占、挪用、截留項目資金。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將項目內容、預算申請數、項目預算評審數、績效目標、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等信息列入項目申報庫。

第十九條  項目預算評審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根據有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按照文物保護利用工作要求,重點審核項目支出內容、實施周期和項目預算控製數的合規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預算評審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申報信息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文物行政部門結合文物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項目預算執行和績效管理等情況,從項目申報庫中選取年度擬實施項目上報項目儲備庫,並提出預算申請和區域績效目標,並於9月底前將申請文件報送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國家文物局可以根據需要對入庫項目進行抽查,將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項目退回項目申報庫。

第二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根據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有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點項目評審、一般項目補助分配因素測算等情況,提出保護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審核。其中,分地區一般項目補助數不得高於項目儲備庫中該地區一般項目預算控製數,超出部分調減用於重點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綜合中央本級當年財力、預算管理要求、國家文物局建議方案,按規定審核保護資金預算,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後三十日內下達。財政部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預計數,並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文物行政部門根據一般項目補助年度預算規模、項目排序、項目評審等情況,審核確定一般項目補助預算分配方案。

在確保完成當年保護任務基礎上,省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可在項目儲備庫項目範圍內統籌安排一般項目補助。同一項目分年度補助數不得超過該項目預算控製數。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預算不超過本省一般項目補助總額的30%;數字化保護支出預算不超過本省一般項目補助總額的15%。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保護資金預算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下達並抄送國家文物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資金下達情況,將項目從項目儲備庫轉入項目實施庫,同步更新項目預算控製數、年度支出計劃和績效目標,並於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項目預算執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錄入項目實施庫。

第二十五條  按照中央與地方文物保護工作分工,按以下分類承擔支出責任。具體如下:

(一)已納入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項目儲備庫的重點項目,中央財政按重點項目預算控製數予以安排。當年預算超出中央補助部分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二)已納入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項目儲備庫的一般項目,中央財政根據對各省轉移支付資金規模予以補助,具體項目預算由地方按照輕重緩急程度統籌安排。當年預算超出中央補助部分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三)不屬於保護資金補助範圍的其他文物保護支出,以及未納入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項目儲備庫的文物保護項目,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支出內容安排使用資金。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項目支出內容的,應當逐級報項目實施方案批複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文物行政部門按照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製,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應用,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采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製度規定執行。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文物保護利用服務。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規定執行。形成的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據資料、鑒定證書及成果報道等)應注明“國家文物保護資金補助項目”。

第三十條  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製度和本辦法的規定,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以及審計、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項目驗收,按國家文物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報、使用保護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具體管理辦法,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2018〕178號)、《關於做好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新舊政策銜接等事項的通知》(財文〔2018〕1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