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和廣州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和《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現將15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委托廣州、深圳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實施(其中4項是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實施,由省、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銜接落實),特公告如下:
一、委托實施的行政職權事項
(一)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許可。
(二)文物拍賣標的許可。
(三)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四)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標本許可。
(五)文物保護工程乙(二)級以下資質審批。
(六)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七)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八)設立文物商店審批。
(九)館藏文物修複、複製、拓印單位資格認定。
(十)文物認定爭議的裁定。
(十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撤銷審核。
(十二)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改變用途審核批準。
(十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製地帶劃定審批。
(十四)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審批。
(十五)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劃定和建設控製地帶劃定審批。
其中第(十二)至(十五)項是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實施,由省、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銜接落實。
二、承接部門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三、辦事指南
請查閱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官方網站發布的辦事指南信息。
四、承接日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公布之後,省文化和旅遊廳與廣州、深圳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委托事項開展了相關交接工作。現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各委托事項由承接部門實施,省文化和旅遊廳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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