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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解讀④| 律師:強化體育執法機製,建議專門設立體育行政執法崗位

發布日期:2023-01-06來源:南方+作者:字體:[  ]背景顏色: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標誌著我國體育法治建設進入了新階段。《體育法》係列解讀第四篇聚焦體育執法機製的相關內容。

  新《體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執法機製,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的保障,但目前全國普遍沒有設立專門的體育行政執法崗位。廣東省律協文化傳媒與體育法律專委副主任、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主任鄒耀明建議,強化我省體育執法機製,將體育行政執法納入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設立專門的體育行政執法崗位。

  《體育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體育工作,建立體育執法機製,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應當積極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同時新《體育法》規定,體育行政部門履行在體育賽事及其公共安全、反興奮劑、高危體育項目經營及舉辦賽事、體育場館設施、全民健身、體育產業與體育消費市場等方麵的監督檢查等行政管理職責。

  鄒耀明介紹,《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將體育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的相關行政檢查權以及行政強製措施權納入同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各級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

  “根據體育行政執法的事項及內容,對體育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知識有特殊要求,因此,體育行政執法的人員既要有過硬的政治思想素質,又要熟悉體育專業知識,更要掌握基礎法律知識及與體育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鄒耀明建議,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中,根據體育行政執法的特點,需設置專門的體育執法崗位,並定期聘請體育專家和法律專家進行培訓,以保證體育行政執法的質量,助力我省體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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