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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解讀③|明確建立體育仲裁製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發布日期:2023-01-05來源:南方+作者:字體:[  ]背景顏色: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標誌著我國體育法治建設進入了新階段。南方+推出《體育法》係列解讀,第三篇聚焦體育仲裁的相關內容。

  伴隨著體育產業化、商業化發展,體育糾紛越來越多。新《體育法》修訂之前,中國一直未設立體育仲裁機構,體育糾紛由體育單項協會內設的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解決,而不是獨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解決,缺乏獨立性、公正性,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建立了適合中國國情的外部體育仲裁製度。

  “沒有體育仲裁機構,體育糾紛就沒有獨立第三方的‘法官’。比如某單項體育協會的運動員受到了該協會的處罰,但運動員不服,之前也隻能通過協會內部的仲裁委員會裁決,協會相當於又當‘被告’又當‘法官’,裁決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廣東省律協文化傳媒與體育法律專委副主任、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主任鄒耀明表示。

  新《體育法》通過國家立法的方式,建立了適合中國國情的外部體育仲裁製度,增設的“體育仲裁”章節,改變了長期以來我國體育仲裁規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現狀,對於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該章節雖然隻有10項條文,但涵蓋了體育仲裁的獨立地位、體育仲裁範圍、機構設置、與體育組織內部救濟的銜接、裁決的法律效力等基礎性內容,框架較為完整,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

建立了適合中國國情的外部體育仲裁製度。

  新法明確了體育仲裁的範圍。因不服體育組織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等決定而引發的糾紛,因運動員注冊、交流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體育仲裁,此外用兜底的形式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也屬於體育仲裁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92條還將《仲裁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事項作了排除,這意味著勞動爭議和可商事仲裁範圍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權益糾紛不能提交體育仲裁來解決

  “設立體育仲裁機構的另一個好處是,對於體育行業內部的一些處罰決定,若受罰者不執行的,當事人可將體育仲裁的裁決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讓公正、公平的處罰結果得以落實。”鄒耀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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