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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體育局 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關於在全省大中小學校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1-15來源:本網作者:字體:[  ]背景顏色:

各地級以上市體育行政部門、市委編辦、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於在全省大中小學校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單位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廣東省體育局  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1月15日


關於在全省大中小學校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的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關於在學校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的相關規定,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0〕36號)、《體育總局 教育部關於印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體發〔2020〕1號)和《體育總局 中央編辦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學校設置教練員崗位的實施意見》(體人規字〔2023〕3號)的相關要求,為推動學校體育工作發展,培育意誌堅定、體魄強健、素質全麵的青少年,厚植我省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基礎,現就在全省大中小學校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製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設置範圍

  (一)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職業院校、普通高校根據實際需要,增設體育教練員崗位。

  (二)各類國家級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學校,省級以上體育傳統特色學校,體教合作共建學校,承擔全國以上運動會備戰任務的學校,義務教育階段未達到體育教師配比的學校,招收運動訓練專業、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高水平運動隊的普通高等院校等,應當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下屬的教育研究院(教師發展中心)或相應的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統籌解決學區學校體育教練員不足的問題。

  二、崗位設置

  全省大中小學校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設置專(兼)職體育教練員崗位,專崗專用,按規定納入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增加編製或在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範圍內統籌;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與相關專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合作向學校提供體育教育教學服務,緩解體育師資不足問題。

  學校主管部門可對所管理學校的教練員崗位統籌設置,統一管理使用。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及結構比例方麵給予支持。

  三、崗位職責

  學校體育教練員按照學校體育工作計劃,發揮專業特長,具體負責運動專項訓練和競賽組織工作,協助開展學校體育教學。主要承擔學生體育運動專項技能、體能訓練和體育後備人才選育工作,承擔學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學校運動隊訓練競賽管理、運動損傷防護康複等知識技能傳授,培養高水平運動員、選拔輸送競技體育優秀後備人才,以及指導學校體育社團、體育俱樂部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四、任職條件

  任職學校體育教練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規範,身心健康,舉止文明。

  2.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關愛學生,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

  3.熱愛體育事業,了解相應運動項目的競賽規程及裁判規則,熟悉相應年齡段學生的運動生理、心理特點。

  (二)學曆及專業條件

  任職學校體育教練員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曆,具有省級以上優秀運動隊、職業體育俱樂部運動隊、高等院校高水平運動隊、地市級以上體育運動學校等三年以上專業運動訓練經曆,且經省級體育教練員任職崗前培訓考核合格。擔任相應學校體育教練員,還應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1.任職高等院校體育教練員,應取得運動健將及以上等級稱號。

  2.任職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體育教練員,應取得一級運動員及以上等級稱號。任職粵東西北等欠發達地區、農村和山區等鄉村中小學校的體育教練員可以適當放寬專業條件。

  五、職稱體係

  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納入體育專業人員職稱係列,職稱層級、崗位等級和評價標準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號)有關規定執行。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初級教練、中級教練、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職稱評價標準另行製定。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級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級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級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六、崗位聘用

  (一)學校按現有規定程序要求製定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設置實施方案,根據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的原則,開展崗位聘用工作。

  (二)各地可拿出一定數量的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麵向取得一級及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的退役運動員公開招聘。

  (三)體育部門做好退役運動員轉型學校體育教練員培訓工作,教育部門在學校體育教練員入職後加強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教學培訓,提高教育教學能力水平。

  (四)學校體育教練員在取得教師資格後可按規定轉任體育教師,體育教師在取得教練員職稱後可按規定轉任學校體育教練員。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項目布局,搭建學校體育教練員作用發揮平台。教育、體育部門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原則,根據全國運動會和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比賽項目設置,在學校重點發展足球、籃球、排球、田徑、遊泳以及國家和省優勢項目、民族傳統特色項目,依托體育傳統特色學校、體教合作共建學校等,原則上按照每個項目6:3:1的比例分別在小學、初中、高中布局設點,組成對口升學單位,在學校開展相應項目的體育訓練。積極引導各級各類學校建立相應項目運動隊,體育傳統特色學校、體教合作共建學校應當建立高水平運動隊。

  (二)暢通人才培養渠道,統籌利用學校體育教練員資源。教育、體育部門要抓好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建設,配備相應項目的體育教練員。鼓勵各級各類體校與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合作共建,實施“一校兩牌”。支持省內各級各類體育傳統特色學校、體教合作共建學校跨區、跨地域招收相應學段優秀體育後備人才入學,取得優異比賽成績、具有發展潛力的初中畢業生,可免試或降低錄取分數升入具備相應運動項目高水平運動隊的普通高中就讀就訓。鼓勵高等院校積極申報設立高水平運動隊、開設運動訓練專業,探索建立高校和我省重點體校、學校對口招收優秀運動員的人才培養輸送機製。支持省優秀運動隊與高等院校整建製合作共建運動隊,根據我省競技體育發展布局設立招生項目,擴大招生規模,提高我省專業運動員在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的比例。完善加強高校高水平運動員文化教育相關政策,通過學分製、延長學製、個性化授課等方式,在不降低學業標準要求、確保教育教學質量的前提下,為優秀運動員完成學業創造條件。

  (三)提升專業水平,加大省優秀運動隊退役運動員的選聘入校力度。省優秀運動隊退役運動員,在奧運會上取得前八名和亞運會奧運項目上取得前六名,符合學校體育教練員任職條件的,由人事關係所在地按照有關規定在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的公辦學校給予政策性安置。探索建立省優秀運動隊退役運動員在全省學校統籌安置、雙向選擇的工作機製。支持鼓勵各地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因地製宜、分類管理,研究確定將取得優異成績的優秀退役運動員納入市縣回流引進人才安置等政策範圍。

  八、組織實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在全省大中小學校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是優先發展青少年體育和學校體育的有力舉措,是推進體教融合工作的重要抓手,事關全省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和競技體育優秀後備人才培養成效。各地市、縣(區)要高度重視,堅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過在學校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推動廣大青少年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機構編製、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體育等部門要充分調動資源,凝聚共識,分工協作,形成合力,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突破部門壁壘,化解困難矛盾,確保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落實到位。

  (三)製定實施方案。各地市、縣(區)可依據本細則研究製定實施方案,立足實際、積極探索、統籌推進,不斷完善學校體育工作機製和考核評價體係。

  本細則自2024年2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省體育局、省教育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文件下載:廣東省體育局 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關於在全省大中小學校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體規〔2024〕1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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