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先閱讀下列內容,同意後按要求進行投訴。
1.廣東省信訪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廣東省信訪局網站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2.依照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廣東省信訪局不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1)網上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一般為60日)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2)已有處理(複查)意見且正在複查(複核)期限內,信訪人再次提出相同信訪事項的;
(3)對已有複核意見,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另外,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實不清、責任主體不明的信訪事項。
3.投訴事項可上傳附件。
4.通過本網站可以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過程和辦理結果,該辦理結果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負責提供。
5.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6.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六規定,信訪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不得使用攻擊、謾罵等不文明語言,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