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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指南

發布時間: 2023-04-24 16:18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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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製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主動公開製發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廳級領導分工、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機構及簡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職能設置及內設機構信息;

  2.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規範性文件;

  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製發的普發性非涉密文件;

  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工作報告;

  5.其他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的方式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主要是通過廳公眾網及“廣東交通”微信公眾號(微信號:gdjtdyh)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必要時通過其他媒體公開。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td.gd.gov.cn)開設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政府政務公開欄目,公眾可經政府信息公開目錄(td.gd.gov.cn/bgtgkml/index.html),根據文件名稱、索引號等查找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交通運輸廳辦公室,電話:83730706,傳真:83831350,地址:廣州市白雲路27號交通大廈2902房,郵編:510101,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7:00(節假日除外)。互聯網申請地址:https://ysqgk.gd.gov.cn/44/choice。

  (二)提出申請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當麵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5)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隻用於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麵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當麵提交”或“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2)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直接提交。

  3.電話谘詢。

  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方式谘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複。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麵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複

  對於能夠當場答複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確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複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權利人。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製定。

  (七)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