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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讀懂《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標準化工作管理的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7-31 18:00 來源: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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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標準化工作管理的辦法》的通知

               


一圖讀懂《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標準化工作管理的辦法》(改).png

  為加強我省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在規範行業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提升服務水平及推廣科技成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我廳製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標準化工作管理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製定《辦法》是落實標準化工作改革,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機製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標準化工作,198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標誌著我國標準化工作已進入法製管理的新階段。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原標準化法已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需要做出修改。2015年國務院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2017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8號正式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相比頒布施行近30年的原《標準化法》,新修訂的《標準化法》無論是在標準體係、標準化管理體製還是在標準製修訂具體要求等方麵都作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調整,主要體現在:一是強化了強製性標準的統一管理,規定國家標準分為強製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將原來的強製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統一整合為強製性國家標準,並對強製性標準的範圍做了嚴格的限定。二是明確了標準製定的主體。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製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隨後《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廣東省標準化管理條例》《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也分別於2019年7月、2020年10月、2021年10月正式施行。《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提出,到2025年要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標準化管理體製,全麵形成市場驅動、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開放融合的標準化工作格局。國家及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的定義、分類、製修訂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落實標準化建設及改革的新要求,明確我廳標準化工作職責,進一步規範我省交通運輸標準體係規劃、標準製定、實施、監督等方麵管理工作,形成管理製度,全麵提高我省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管理水平。

  製定《辦法》是促進我省交通運輸標準建設與科技創新有效結合,及時將先進成熟的技術成果轉化為標準的需要。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時間周期、立項等不確定性因素,我省交通運輸行業一些科研成果不能及時轉化為標準,同時曆年標準製修訂中也存在缺乏科研支撐,製定發布的標準在行業內推廣應用程度不高等不足。我廳在征集遴選標準項目過程中,推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申報立項的同時,結合行業標準製修訂需求,可通過指導性技術文件印發實施,並對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可進行認定轉化後在行業內推廣使用,促進先進成熟的科研技術成果及時在行業內的推廣應用。

  製定《辦法》是明確標委會工作定位,進一步完善我廳指導標委會相關工作製度的需要。2019年9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成立廣東省交通運輸(公路水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2023年,標委會擴大技術支撐力量並成立了公路工程等9個分技術委員會。標委會作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我廳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在我省交通運輸標準製修訂工作建議、需求研究、體係完善及技術審查等過程中承擔著重要角色。通過製定《辦法》對廳標準化工作的具體事項及要求進行規定,並明確標委會在支撐廳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中的職責和作用,能更好地發揮標委會的技術支撐力量,將行業的標準化需求融合到標準建設管理中。

  二、《辦法》起草依據和總體原則是什麼?

  《辦法》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廣東省標準化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關於促進團體標準規範優質發展的意見》等文件,沒有超越法定的職責範圍及工作內容。《辦法》製定總體上遵循“不越位”、“不缺位”、“積極補位”原則:

  (1)不越位原則。依據國家及省標準化的有關法律法規,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分工管理全省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

  (2)不缺位原則。按照交通運輸部、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全麵做好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相關工作任務。及時將我省交通運輸行業成熟的新成果、新技術、新方法推薦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立項,做好交通運輸地方標準的審查、複審、評估等工作。

  (3)積極補位原則。立足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建、管、養需求,對於時機尚未成熟、條件尚未具備時暫時無法提升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但在行業內有必要作為標準實施並推廣應用的技術成果可作為指導性技術文件實施。

  三、《辦法》的目標任務是什麼?

  《辦法》的出台,一方麵能夠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製度,對規範行業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提升服務水平及推廣科技成果應用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麵,助力我省交通運輸行業全麵落實交通強國建設要求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交通一體化發展需要,形成內聯外通、高效銜接的交通基礎設施網絡,實現全省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加快建成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體係的宏偉目標。

  四、《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框架結構擬定為七章共三十九條,包括總則、機構與職責、標準體係、地方標準和指導性技術文件的製定、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附則等七部分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

  包括第一條至第七條,共七條,規定了《辦法》覆蓋的範圍,明確了標準分類和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定位,提供了標準與科技創新轉化渠道和提高標準化工作積極性的措施。

  (二)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包括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共四條,規定了標準化工作各組織管理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三)第三章標準體係

  包括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共三條,規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標準體係的相關要求,鼓勵有關單位開展標準化工作。

  (四)第四章地方標準和指導性技術文件的製定

  包括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共十條,規定了標準製定程序,明確了立項申請、立項推薦、計劃變更、標準起草、初稿審查、征求意見、送審稿審查、總校、報批、公開標準文本等各環節程序要求。

  (五)第五章標準實施

  包括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共七條,規定了標準發布實施、標準執行、宣貫培訓、閉環管理、信息反饋、實施效果評估、複審要求、標準修訂等相關要求。

  (六)第六章監督管理

  包括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共五條,明確了標準層級監督、能力建設、科研轉化、信息化管理、日常管理等相關要求。

  (七)第七章附則

  包括第三十七條至三十九條,共三條,主要是對國家、行業、團體和企業標準的製定作出例外規定,規定本辦法負責解釋單位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