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對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國家中醫藥綜合統計製度於今年4月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執行。為加強和規範中醫藥統計管理,保障中醫藥統計製度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我局研究製定了《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二、適用範圍
《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適用於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各項中醫藥統計活動。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或完善本地區中醫藥統計相關規章製度或工作細則並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財務司備案。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為總則、機構與人員、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資料管理與統計信息服務、統計數據安全管理、統計監管與獎懲、附則七章,共三十二條。
(一)總則。主要介紹明確依據和目的、適用範圍、基本任務、組織領導、工作保障、名詞釋義等內容。
(二)機構與人員。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直屬專業統計機構和縣級以上統計業務支撐機構、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及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統計隊伍建設等內容。
(三)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明確統計調查項目分類、項目設立、製度製定、審批和備案、項目組織實施、數據質量控製等內容。
(四)統計資料管理與統計信息服務。明確統計資料保管要求、統計信息公布、已發布信息修訂要求、統計信息共享、統計分析應用等內容。
(五)統計數據安全管理。明確信息係統和數據庫安全、隱私保護等內容。
(六)統計監管與獎懲。明確統計監督檢查,統計業務監管,統計違法查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法律責任等內容。
(七)附則。明確解釋部門、地方製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要求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