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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廣東省統計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

省有關單位,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統計局,各縣(市、區)統計局,省統計局各處、室、中心:

      《廣東省統計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統計局黨組2023年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統計局         

                                                                                                                                     2023年7月12日        



                                                                   廣東省統計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規範性、統一性管理,提高統計調查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製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製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製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製定的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係統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部門管轄係統包括本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垂直管理的機構,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

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製定的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係統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補充,包括增加調查內容、擴大調查範圍、提高調查頻率、增加調查單位等,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製定條件】 製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當考慮統計調查負擔和調查成本,科學確定調查內容、調查範圍、調查頻率和調查規模,加強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應用,降低調查成本;可以通過行政記錄加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開展統計調查;可以通過已經批準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重複開展統計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開展全麵調查。

(二)應當具備實施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

(三)應當同時製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製度。

(四)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部門統計標準和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分類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申請材料】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申請審批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公文。按照公文規範要求,標題統一為“XX單位關於申請審批XX統計調查製度的函(請示)”。

(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

(三)統計調查製度。內容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係,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的還應當包括抽樣方案等。總說明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範圍、調查內容、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組織實施方式、質量控製、報送要求、信息共享、資料公布等作出規定。

(四)重要新建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開展統計調查表可行性測試,提供《統計調查可行性測試評估表》。

(五)涉及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統計調查項目,製定機關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六)委托統計調查項目需提供委托單位出具的委托函等。

第五條【審批程序】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程序:

(一)申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項目由各地級以上市統計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統計局以公文形式向省統計局報送申請材料。縣(市、區)級統計機構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由所在市級統計機構初審後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公文形式向省統計局報送申請材料。

(二)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單位按照要求予以補正;申請材料不滿足適用範圍、製定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審查。省統計局統計設計管理處對統計調查項目立項依據及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及統計標準、法定標識的規範性等進行審查,初步審查重複統計問題。相關專業處根據職責分工,對統計調查製度的科學性、可行性以及統計指標、統計方法、統計內容等進行審查,重點審查重複統計問題。

(四)批複。省統計局在收到申請審批公文及完整的材料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製定機關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五)公開。省統計局及時向社會發布批準的地方統計調查目錄和調查製度公開主要內容,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統計局簡化審批程序,縮短期限:發生突發事件,需要迅速實施統計調查;統計調查內容未做變動,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期限。

第六條【批準條件】 省統計局對申請審批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麵決定:

(一)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需,符合製定機關職責職能;

(二)與現有統計調查項目不重複、不矛盾;

(三)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獲取;

(四)統計調查製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科學、合理、可行;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省統計局向製定機關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後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省統計局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麵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法定標識】 經審批通過後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在報表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包括表號、製定機關、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有效期限等。主要標識編製方法如下:

(一)表號:由省統計局統一編製。

(二)有效期限: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按批複有效期執行。超過有效期需繼續執行或在有效期內進行修訂,包括調整調查內容、調查範圍、調查頻率和改變調查組織方式等,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超過有效期的統計調查項目自動廢止,不另行公布。

第八條【組織實施】 製定機關收到批準書麵決定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標注法定標識的統計調查製度報送省統計局,並嚴格按照經批準的統計調查製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健全統計工作流程規範,完善統計數據質量控製辦法,建立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評估製度,對實施情況、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進行評估。

第九條【監督檢查】 省統計局依法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地方統計調查中的統計違法行為;市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級和下級地方統計調查中的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條【法律責任】 對涉及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下列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一)違法製定、實施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二)未執行國家統計標準或者經依法批準的部門統計標準;

(三)未執行批準的地方統計調查製度;

(四)在地方統計調查中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doc

統計調查表可行性測試評估表.doc

廣東省統計局關於印發《廣東省統計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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