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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提案

 

廣東省統計局關於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第1015號代表建議答複的函

王小娟等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恢複統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建議收悉,經綜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意見,現答複如下:

  工資作為勞動力的價格是最重要的勞動力市場指標之一,既是勞動者收入的主要來源,直接反映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情況和變化,也是企業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還是征繳和支付各項社會保險的重要依據,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國家賠償和民事賠償數額的主要依據。平均工資數據關係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用工組織和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長期以來深受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目前,國家統計局統計的並不是全國所有就業人員的工資,而是受雇於城鎮單位的就業人員的工資。個體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等並未涵蓋在內,因為這部分人不屬於雇用就業,而屬於自主就業,他們的收入中既包含了勞動報酬,也包含了經營收入,且兩者無法清晰地分開。將工資統計的對象限定在雇用就業人員的範圍,是世界工資統計通行原則。

  根據國家統計局製定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製度》,將我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工資統計劃分為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工資統計兩部分。

  根據國家統計局製定的《企業一套表統計調查製度》和《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製度》,對城鎮非私營單位工資統計采用全麵調查的方法,對城鎮私營單位工資統計采用全麵調查和抽樣調查相結合的方法。

  勞動工資統計製度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而變化。一方麵,勞動工資統計的範圍不斷擴大。我國勞動工資統計製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由於當時中國經濟成分單一,隻統計全民單位和城鎮集體單位即可以基本達到統計的目的。改革開放後,隨著其他經濟類型單位蓬勃發展,勞動工資統計範圍也不斷擴大。1984年,經濟類型分組首次增加了聯營、股份製、外商投資和港澳台投資單位。2009年,第一次將城鎮私營單位工資統計納入國家統計製度。另一方麵,勞動工資統計指標也不斷修訂完善。長期以來,“職工”是勞動工資統計的核心指標,1993年,“從業人員”統計指標首次出現在勞動統計報表中,這是勞動統計改革的重要舉措,是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在勞動工資統計方麵的反映。1996年,為了反映職工下崗情況,在勞動工資統計年報指標中增加有關“下崗職工”的統計。1998年,為準確反映職工就業情況,沿用了幾十年的“職工”指標開始分解為“在崗職工”和“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兩部分,隻有“在崗職工”統計在單位的“從業人員”中,“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單列。隨著下崗職工得到安置或陸續退休,下崗職工逐漸退出曆史舞台,2011年,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製度中取消“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及工資指標。現在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就等同於過去的“職工平均工資”。為了與曆史上相關統計指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廣東統計年鑒》“(曆年)城鎮單位(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與年平均工資”表下標注了“從2000年起統計口徑為在崗職工”。在實際工作中,凡是需要統計部門提供2000年以後“城鎮單位(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我們均一律提供“城鎮單位(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於平均工資為年報統計報表製度,那麼,月平均工資就是用年平均工資除以12求得。

  平均工資統計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局製定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一套表統計調查製度》和《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製度》,隻有這樣,全國各地的平均工資數據才可比。廣東省統計局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平均工資數據發布的通知》要求,每年5月下旬左右通過廣東統計信息網(公眾網)發布上年度平均工資數據,主要有: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及其分組數據。通過《廣東統計年鑒》刊登詳細的年度就業和工資情況統計資料,為社會各界提供就業和工資統計服務。同時,我們還根據來函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平均工資數據,為科學製定分配政策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提供重要依據。

  專此答複,誠摯感謝你們對廣東統計工作的關心支持。

  廣東省統計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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