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文件
關於印發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行政處罰信息
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統字〔2019〕9號
國家統計局各有關單位:
《國家統計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已經1月6日國家統計局2019年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統計局
2019年1月18日
國家統計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
(試行)
第一條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幹意見》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管理工作,結合統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統計局政府網站設立“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直接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同時在《中國信息報》刊載行政處罰信息。
第三條 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堅持合法規範、客觀及時原則,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開信息外都應予以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查看,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全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一般為1年。
第五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容包括:
(一)行政相對人名稱;
(二)行政相對人地址;
(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六)違法事實;
(七)處罰類別;
(八)處罰依據;
(九)處罰內容;
(十)處罰結果;
(十一)處罰決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十三)當前狀態。
第六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國家統計局決定後,執法監督局應及時彙總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照規定將公示內容提交資料中心。
資料中心及時更新信息,並將公示期滿的行政處罰信息按時撤下。同時對專欄平台加強日常維護,確保安全、正常運行。
第七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執法監督局應及時將變更信息提交資料中心進行更新。
第八條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過程中,因公示內容出現問題的,由執法監督局承擔相應責任。未及時在專欄更新、撤下已提交公示信息的,由資料中心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執法監督局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文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