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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文件

 

廣東省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管理規定

2008-6-7

 

粵統字[2008]19號

 

 

 

    為促進統計執法工作,提高統計執法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統計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二、適用原則

  統計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應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警告或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統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統計行政處罰決定。

  凡符合本規定第三項(適用條件)的統計違法案件,應啟動簡易程序。

  三、適用條件

  (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指執法人員當場或事先取得充分有效的證據,並依此認定違法事實,被檢查單位對認定的違法事實不否認。

  (二)有法定依據。指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統計法律、法規或規章中有明確規定。

  (三)違法行為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小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少的;

  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定期報表任務的企業因為停產或麵臨破產等原因造成屢次遲報的;

  3、符合《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可處以五百至一千元罰款的;

  4、符合《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

  5、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調查(含普查、大型專項調查)中拒絕填報調查表的;

  6、符合《國家統計局關於說明拒報統計資料有關問題的批複》就“拒報統計資料”的解釋,不參加布置統計調查工作任務會議,又不領取統計報表的;

  7、其他行為輕微的統計違法行為。

  四、適用要求

  (一)在適用簡易程序時,法律、法規規定的必經程序不能簡化。

  1、執法檢查前通知被檢查單位;

  2、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執法檢查前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檢查證件;

  4、執法檢查中應當如實準確製作相關執法檢查文書,並簽字、蓋章,如《統計執法檢查記錄表》或《調查筆錄》等;

  5、作出處罰前必須向被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填寫預定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見附件),當場送達被檢查單位。《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文書名稱;

  2、文書編號;

  3、當事人基本情況:單位名稱、地址;

  4、主要違法事實情節;

  5、作出處罰決定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種類;

  7、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和複議機關;

  8、處罰地點、時間;

  9、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統計執法檢查員簽名;

  10、作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11、作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機關印章。

  (三)作出當場處罰決定時,應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統計部門報送整改措施。

  (四)未落實整改措施,再次發生同類性質違法行為的,應啟動一般程序處理。

  (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必須在兩日內報所屬統計行政機關備案。

  五、本規定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統計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統計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統罰字[   ]   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                     做出處罰決定的地點:

被處罰單位地址:

違法事實:

行為性質:你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   條和         。

處理決定:根據           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單位警告,罰款  元。請你單位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        銀行繳納罰款(戶名:         帳號: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申請行政複議、未提起訴訟又未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執法檢查員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留承辦單位)

 

法律、法規有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十七條 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並可以處以罰款。但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按照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統計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統計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應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處罰程序,當場作出統計行政處罰決定。

《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有關規定。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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