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根據《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5號)和《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粵民規字〔2024〕1號)精神,按照2024年省“十件民生實事”目標任務要求,現將2024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各地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要按照“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於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製訂公布本地區2024年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並報省民政廳備案。各縣(市、區)原則上應當在6月底前執行新標準,並完成補發。
二、提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能力。各地要按照《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粵民規字〔2024〕1號)要求,落實特困人員認定,嚴格執行受理初審、審核確認等程序。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員定期探視巡訪製度,定期開展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探視巡訪工作並做好相關記錄,動態掌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對有集中供養意願的特困人員,政府舉辦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優先接納生活不能自理和有住房困難的特困人員;對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的特困人員,要協助入住具備相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或精神病醫院。對於供養服務機構,各地要落實市、縣、鄉鎮三級定期巡查製度,發現問題立即整改。遇到強降雨、台風、寒潮等極端天氣,加大巡查巡訪頻度,確保特困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三、按時足額發放救助供養資金。對特困人員發放的救助資金,應當按月發放,每月20日前發放到賬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原則上要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向照料服務人支付照料護理費;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救助資金和照料護理費要統一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賬戶。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要定期督導,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救助金。
廣東省民政廳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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