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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出台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2018-11-26 18:05:54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閱讀次數: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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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民政廳出台了《關於婚姻登記工作的規範》(以下簡稱《規範》)。《規範》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規範》分為總則、分則、附則、附錄四部分。總則就婚姻登記工作總體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員、證件(證明)材料和照片要求、登記表格填寫、婚姻登記證填寫、監督管理共7個方麵提出了明確要求。分則針對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結婚登記頒證服務、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共8個方麵作出詳細規定。

《規範》明確指出,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全省各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民政部文件和本規範,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婚姻登記機關應履行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等職責。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設置結婚登記頒證廳,提供免費頒證服務,引導當事人參加結婚頒證儀式,倡導健康家庭倫理、婚姻文化、文明婚俗。同時,開展婚姻家庭輔導工作,免費為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關係方麵的輔導服務。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預約登記服務製度,並加強宣傳,為預約當事人提供優先服務。當事人可通過網絡、電話或現場辦理婚姻登記預約。

《規範》要求,婚姻登記員由婚姻登記機關業務主管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任命,學曆為大學專科以上,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婚姻登記員專職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婚姻的條件;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簽發婚姻登記證;建立婚姻登記檔案等。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規定的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規範》要求,在監督管理方麵,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製度,定期對本級民政部門設立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下級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監督檢查。婚姻登記證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各級婚姻登記機關不得使用非省民政廳印製的婚姻登記證。

值得一提的,該《規範》結合廣東實際,在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突破,如細化婚姻登記管理相關程序規定,增強可操作性;將婚姻登記工作實踐經驗製度化,加強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明確結婚登記頒證以及婚姻家庭輔導的服務標準等。

《規範》最後還附上“附則”、“附錄”,其中包括離婚協議書(參考樣板)和印章的樣式、補辦結婚登記情況說明、簡約式頒證流程等,方便群眾了解和掌握相關辦事指引。


鏈接: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婚姻登記工作的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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