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物、住宅區名稱的管理,根據《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物、住宅區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築物、住宅區命名、更名除應遵守《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外,使用以下通名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廈:指大城市(市區非農人口在50萬以上),高度20層以上,或總建築麵積3萬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區非農人口在50萬以下),高度15層以上,或總建築麵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或大型樓宇。
(二)廣場:指占地麵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築麵積10萬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圍成相對完整,且有整塊麵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場地(不包括停車場)的綜合商貿建築。
(三)村:指占地麵積10萬平方米以上,有較完善生活配套設施(包括幼兒園、小學等)的集中的相對獨立的住宅區。
(四)花園:指占地麵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築麵積10萬平方米以上,綠地和休閑地麵積占整個用地麵積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點的住宅區。
(五)園、苑、閣、莊、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麵積1萬平方米以上,2萬平方米以下;或總建築麵積5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物、建築群。
(六)樓、舍、廬、邸、軒、亭、府、公寓、公館:指占地麵積1萬平方米以下,或總建築麵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物、建築群。
(七)別墅:指占地麵積1萬平方米以上,容積率小於0.5,覆蓋率小於25%,花圃、草坪麵積大於建築占地麵積,位處市郊的低層低密度高級住宅區。
(八)山莊:指占地麵積1萬平方米以上,容積率小於0.5,覆蓋率小於25%,花圃、草坪麵積大於建築占地麵積,依山而建的以低層建築為主的低密度高級住宅區。
(九) 城:指大城市(市區非農人口在50萬以上),占地麵積4平方公裏以上;中、小城市(市區非農人口在50萬以下),占地麵積2平方公裏以上的住宅區、大型商貿建築群。
(十)中心:指占地麵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築麵積20萬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的建築物、建築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須在名稱中增加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
第四條 申報建築物、住宅區命名、更名,應向縣級以上地名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地名主管部門製發的地名命名、更名審批表;
(二)法人代表證明或授權委托證明書;
(三)建設用地批準書及附圖;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
(五)經規劃部門批準的總平麵圖。
屬更名的,還應當提交原地名批準文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報不予受理:
(一)產權人對命名、更名意見不一致的;
(二)房地產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工程權屬或房地產權屬證明的。
第六條 建築物、住宅區命名後方可發布房地產銷售廣告。廣告要嚴格按照批準文件使用建築物、住宅區標準名稱,不得增加、減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詞。
第七條 廣告公司和宣傳媒體等單位不得在製作、代理和發布廣告中使用未經批準的建築物、住宅區名稱。
第八條 本規定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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